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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承包]出借人绕过发包人起诉承包人,胜诉无望忙撤诉

发布日期:2011-02-13    作者:110网律师
**与卢*锋因与广州市**电镀工程有限公司签订有承包合同,后在履行承包合同的过程中发生纠纷,广州市**电镀工程有限公司起诉解除承包合同并被番禺区人民法院和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支持。
广州市**电镀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卢*本委托律师起诉**与卢*锋,主张在杜**与卢*承包广州市**电镀工程有限公司期间,**曾以广州市**电镀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向卢*本借款9万元,因此要求承包人杜**与卢*锋连带偿还借款9万元。被告杜**不服,要求委托何带勇律师参与一审诉讼程序。
接受委托后,何带勇律师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研究原告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采取了各种有效的针对性措施予以抗辩,特别是何带勇律师主张原告卢*本应该起诉借款人广州市**电镀工程有限公司,由广州市**电镀工程有限公司偿还借款后,再以广州市**电镀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起诉承包人的抗辩意见,导致原告卢*本感觉胜诉无望,自行撤诉,本案代理终结。
本案材料经整理后留存于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2009)MS875-1766-2800”号档案内。
 
 
附:该案何带勇律师代理词
 
 
(2009)番法民一初字第1902号”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员:
 
受被告杜**的委托,本律师担任其与原告*之间的“(2009)番法民一初字第1902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诉讼代理人。开庭前,本律师认真调查了案件的有关情况,收集了有关证据,详细询问了当事人,仔细听取了本案的法庭调查,对案件的基本事实有了清楚的了解,现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一、卢*本并没有借出9万元给广州市**电镀工程有限公司,理由是:
1、原告提供的《现金收入证明单》是伪造的;
2、原告没有提供任何承兑汇票给广州市**电镀工程有限公司,原告也没有提供承兑汇票的任何有效证据。
 
二、本案被告应为广州市**电镀工程有限公司,原告起诉被告诉讼主体错误,理由是:
1、假设本案借款属实,原告也应该先起诉广州市**电镀工程有限公司,因为本案的借款人是广州市**电镀工程有限公司。如果广州市**电镀工程有限公司偿还借款后,再由广州市**电镀工程有限公司起诉被告,就好像“(2009)番法民一初字第1901号”案件一样。
2、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8)穗中法民二终字第1107号”民事判决书第6页第二段,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都认为“虽然涉案交易发生期间,**公司由杜**、卢*锋承包。但是,**公司的性质是有限责任公司,其对外业务发生的债务,应由公司承担。故,本院认为,上诉人[**电机(东莞)有限公司]要求被上诉人(**公司)向其支付货款于法有据。”因此,假设本案借款属实,原告也应该先起诉广州市**电镀工程有限公司,如果广州市**电镀工程有限公司偿还借款后,再由广州市**电镀工程有限公司起诉被告。
 
在此,本代理人请求贵院充分考虑以上事实和理由,为维护被告的合法权益,依法支持被告的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以上意见,请法庭予以考虑。
此呈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被告代理人: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
                                          何带勇律师
 
2009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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