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串通投标案(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追诉标准

发布日期:2011-02-14    文章来源:互联网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损害招标人、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三)中标项目金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
  (四)采取威胁、欺骗或者贿赂等非法手段的;
  (五)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串通投标,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串通投标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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