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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财产的分配

发布日期:2011-02-17    作者:杜凯律师
刘某和唐某结婚后与2009年3月2日在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手续,双方约定孩子归刘某抚养,先有房子归唐某所有,唐某支付刘某19万元,并约定了其他事宜。2010年2月唐某发现刘某在婚后还购买了一套房,房屋登记在刘某名下,在离婚时刘某故意隐瞒了这个事实。于是唐某与刘某协商此事,但是刘某并不承认,唐某起诉的法院。
律师认为: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所以,唐某可以提起再次分配财产的诉讼,法院应当对房子再次分配,并尽量给唐某多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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