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中的重要时限规定
发布日期:2011-02-19 文章来源:互联网
海关行政复议机构再收到复议申请后, 应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对于决定受 理的,受到复议申请书之日即为受理之日;
海关行政复议机关应自受理复议申请之日起 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特殊情况下,经 海关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30日;
复议申请人如对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复议决定不服,可以自受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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