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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行政诉讼时效期间的种类划分

发布日期:2011-02-21    文章来源:互联网
关于行政诉讼时效期间的具体规定散见于《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最高法院司法解释以及各部门行政法中,由于其中期限之长短千差万别,立法理论及司法实务因此也从未象民法那样做种类划分。笔者参照我国民法通则,试图将民事诉讼时效期间划分为普通诉讼时效、特殊诉讼时效和最长诉讼时效三种,并依是否提起行政复议,对行政诉讼时效期间的种类作一划分。



一、普通诉讼时效:



1、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为3个月。《行政诉讼法》第39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经复议向法院提起诉讼的为15日。《行政诉讼法》第38条第二款规定:“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特殊诉讼时效:



1、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特殊诉讼时效,其中有15日(邮政法、统计法、水污染防治法、药品管理法等)、30日(渔业法、森林法、土管法等)。


2、经复议向法院提起诉讼的特殊诉讼时效,其中有5日(治安管理处罚条例)、30日(海关法)、3个月(专利法)。



三、最长诉讼时效:由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期限很短,不利于行政相对人顺利地行使权利,所以,最高人民法院在2000年3月10日施行的《若干解释》中,将行政诉讼最长时效分为两种:



一是行政相对人知道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但未被告知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为2年。即第41条“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复议决定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法定起诉期限的,适用前款规定。”



二是行政相对人不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涉及不动产的为20年,其他的5年。即第42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这里的2年、20年和5年是对行政相对人起诉权的最长保护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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