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线人、监控和隐蔽身份行动

发布日期:2011-02-22    文章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线人棒,案子就做得好。线人糟糕,案子夹生。没线人,就没案子做。”(警察的行话)"Good informant, good case. Bad informant, bad case. No informant, no case." (Police saying)警务活动与犯罪调查活动中决定成功与否的关键点在于来源多样的信息采集与收集的能力。警察在对付老道的罪犯时如果缺少证人(这种情况经常出现)尤其是目击证人,或者不能从犯罪现场获取足够的证据,他们只能求助于尝试真正的执法法律的手段——线人手段和监控手段。当然警方还有其它的信息来源,比如在公共渠道与私人渠道,公开渠道隐蔽渠道都存有大量的可获得的对外公开信息。使用线人在法律上具有消极性、也是有悖于道义的行动,而使用监控手段则会受到更多的法律控制,但是在道义上确是无可置喙。这是因为线人往往是在案件调查的早期为了发展出线索而使用总会不可避免地要在执法的正直性上作出妥协牺牲。另一方面监控是长久以来使用的一项需要专门技术手段和设备的技艺,而且被监控的对象在被监控锁定了其命运之前往往都是已经向警方提供了许多事实足以令警察建立起合理可能PC。Marx在一九九八年的文献中认为,监控手段是更为严重的邪恶,而Madinger在二〇〇〇年的文献中认为使用线人不过是符合道德的公民参与到法律执行活动中的另一种方式而已。

必须指出,使用线人手段和监控手段一直都是最后才去诉求的手段。它们的目的不是为了筛除潜在嫌疑人实施违法犯罪的可能性,而恰恰相反,它们的作用是使更多的人经挑选进入警察视线,使更多的嫌疑人被归罪(Gill 2000)。这些手段耗费金钱颇巨、耗时旷日持久,也容易引起争议。从本质上看这些手段带来十分的紧张和压力也具有危险性,需要隐蔽身份的工作更是危险性极高。所有从这种渠道获得的信息包括那些来自公开渠道的信息都不应当被信任,除非可以从其他的渠道获得佐证补强并从信息转换为情报。情报这个词通常是指已经出于分析中已被综合过的内容。通常这意味着从不同的渠道取得了相同的信息,信息已被核实过受到检验是可靠的。

经营和管理耳目精心经营渠道(对应于常规的渠道)既不是调查中涉及或针对的受害人、目击者或是嫌疑人,而是指与能和犯罪的黑社会建立联系的人,他们能告诉的是将要发生的事情。精心经营的渠道能够产生出最好的线人。内心恐惧的犯罪分子为了撤销或是减少对他们的指控会转变成为线人(也被称为“逆用”flip),但那还不算是精心经营的渠道。他们的价值十分有限,因为证据法把这些线人所述、所为都看成是一种出于自利的行为。从法律上看,如果一个人讲的话或做的事情有悖于他们的自我利益和安全,那么一般推定他所讲的或所做的任何内容具有真实性;而如果犯罪人员受到指控,而这些指控又悬于他们会如何说的时候,法律不会推定有利于他们的话具有真实性。理想状态下警方需要的是活跃的线人来报告未来犯罪行为的信息而不是那些为已发生的犯罪作证的线人。对监所中的告密人(snitches)也是这样。

过去每一名警察都曾经有自己的一组线人或是与轻微违法行为有联系的街头耳目。今天绝大多数警察局只允许或是只鼓励其侦探物建经营线人,但是对于如何登记管理这些线人也没有统一的做法。联邦机构采取的实务做法通常都是在机构内登记线人(几乎是半雇员),但是市政机构倾向于由侦探本人登记线人。因此在市政机构的侦探退休或是离职后就有可能发生线人流失的问题(无人会继续和他们联系)。由于警察局的负责人通常都对线人的登记情况保密,因此在警察局内部如何把线人登记的情况传播以避免警察交替重复经营线人或是逮捕骚扰其他警察经营中的线人,也就成为一个难题。

如果线人接受薪酬通常就会登记注册因为法律要求对这些支出进行财务审计。这些线人通常都是机密线人confidential informants(CI),尽管这个术语按字面上讲是指了解具体的过去发生或将来发生的犯罪事实可能成为暴力和复仇对象的线人。机密线人CI可以用匿名指代或者在宣誓证词中不给出姓名,允许机密线人不出现在任何的法律文件中,允许机密线人不在法庭上开示或任何证据开示过程中出现。

还有一种线人管理的模式是了解线人的动机知道什么才能激励他们,并且要始终确保激励能延续保持一种流动性。在警察学文献中有许多按照激励方式对线人进行分类的方法;Osterburg & Ward (2000)作出的分类如下:

自愿担当型线人:通常是犯罪行为的目击证人或者是了解某些邪恶行为对此掌握特定信息的热心参与人也可能是出于通过履行公民职责后可获得少缴收入税的避税目的诱因激励。

接受薪酬型线人:通常是那些本人卷入了犯罪,认为警察应当了解某个与犯罪行为有关的特定的人。其动机通常是复仇或者是获得金钱而且可以持续受金钱驱动。

匿名线人:通常是那些对仍在计划中的可疑活动或是犯罪行为有精确或不精确信息的人,或者是那些相信信息仍未被警察发现的人,其动机往往是悔恨,对其加以褒奖和感谢即能持续给予其工作激励。

Weston & Lushbaugh (2003)给出了另一种有用的分类谱系类型。它不但区分出线人提供的信息质量也突出线人的有用性。

提供基本线索型线人:通常都是罪犯的朋友或是认识罪犯的人,出于各种可能的动机,他们是最有用的线人往往能提供精确的信息,揭示出特定人或财产的方位去向或地理位置。

涉身其间型线人:通常是游走黑白两世界间的人或者是被逮捕后成为线人帮助警察发动卧底毒品行动或者帮助警察实施逆向交易或引诱嫌疑人诱使其进入警方的监控之中。

隐秘线人:通常是深藏于犯罪组织内部的成员,对外有泄密行为或对犯罪组织持有不同意见愿意在一定时间段内提供特定的当场情报只要其身份受到保护并且获得担保其能拥有一个较好的未来。

同案犯证人之线人:通常是在刑事案件中的共同被告人,其同意为检控方作证,或并且做一次卧底行动(身上接通声音窃听设备),为的是换取检控方的一揽子责任豁免交易和证人保护计划。

最后还要介绍一种最古老的动机分类谱系,(Harney & Cross 1960),历时四十年之久他们的分类从来没有改动过:

恐惧:由于感觉摄于法律的威严或是感觉受到犯罪分子的威胁而产生成为线人的动机(绝大多数警察认为这是成为线人种种动机中最佳的动机)。

复仇:为了一报还一报想要扯平成为线人,比如前妻、前女友、前雇主、前合作人、前客户等等。

偏执变态:希望成为警察的那种人或是自认为是詹姆斯邦德或希望有朝一日能够曝光腐败行为的人。

自我型:这些人需要感到自己很聪明是大人物,聪明过人,能够把那些不如他们的人比下去。

金钱:这些人做线人就像雇佣军一样,只要价钱合适愿意做任何事情。

悔恨:这些人做线人是希望离开他们身处的犯罪圈子,或是对犯罪行为厌烦的人。

妥当地管理线人需要犒赏与控制并存(Hight 2000)。需要有来自警察部门体制上的奖励和犒赏,但是与此同时也不能容忍犯罪行为和社会偏差行为。如果过于随意过于不够专业或是与线人纠缠了过多的关系,是可能产生灾难性后果的。根据Madinger (2000)的认识,成功运作线人的关键是动机诱因加上接触渠道加上控制。如果同时这三样都在,你就可以拥有一名好的线人。运作线人中最宝贵的是信任。你必须让线人相信你总是会做到真诚面对你自己的话,在下至位阶最低的警官上到主诉检控官面前你都能对线人的身份守口如瓶。

关于使用线人的法律法律对于线人使用具有限制性规定,执法部门在为线人身份保密上能走多远要受到法律的限制,这是一项原则。一般规则是在案件早期使用的线人其身份可以处于保密状态,也就是位列“宣誓人”或是位列“机密线人”,比如讲在合理怀疑阶段使用线人则可对其身份保密,但是在合理可能阶段是否可以保密则存有争议;但是一般认为此阶段线人身份不具有保密性应当披露,可确定的是线人不需要在之后的审判中成为证人。但是,在一些情形下有可能会出现援引Jencks Act或援引涉及到Brady v. Maryland先例的法院判决,这就会迫使检察官至少提交一份线人陈述的文字稿;在出现涉及他人无罪信息这样极端情形时法官也会要求揭示线人身份(这种情形不多见)。然而绝大多数的检控官会撤回案件或是减少指控罪名以保证警察对线人确保其身份秘密的承诺。

法院一向承认,作为一种历史传统做法,警察使用线人在道义上不存在本质性弱点(U.S. v. Dennis 1950)。近年以来,最具有重要意义的判例也许是Hoffa v. U.S. (1966),在这个案件中,最高法院在连同其他问题的考虑中衡量了这样的问题,即警方的线人是否必须在与警察一同工作的特定环境下自己的身份,比如他们在招募其它为警方工作的线人时。毕竟在关于间谍活动法律中有这样的先例。Hoffa 案以及稍后的Maine v. Moulton 1985案件中法院的司法意见中创造了这样的要件:警察必须事先告诫他们的线人要顺其自然行事不能试图去套挖出任何特定的可归罪的陈述,因为如果那样做,线人的做法就等于是起到等同于警察讯问的功能。

但是法院不能容忍使用线人作圈套使用。任何对线人所作的归罪陈述,若此陈述是对线人挑起话头的话所作的回应,都不能被法庭接纳为证据。圈套的界定是这样的:完全是仅仅出于对他人发动刑事追诉的目的引诱此人实施其并没有预想过的犯罪。法院关于引诱的概念是不断持续的强制或是欺骗。仅仅把实施犯罪的机会提供给嫌疑人面前通常并不够成引诱,但是不断重复一次又一次地提供相同的机会可以被解释为持续不断的强制。同样类似地,如果线人不断地挑起话头利用嫌疑人的弱点获得其陈述,比如利用其虚荣心或是自我夸耀自我膨胀的倾向性都可能被解释为使用欺骗手段。无论如何你都要必须避免使用用代理人挑拨或是煽动教唆犯罪,比如去刺激暴民发动骚乱或怂恿持有武装之人暴怒而去开枪射击。

另一件要避免做的事情是把你的线人称为“特别雇员”或是任何形式的雇员。直到一九六〇年代晚期和一九七〇年代早期这一直是相当标准的执法实务操作。至少有一次法院曾经审理一名线人要求因其多年来的服务而应获得公务员收入利益的诉讼主张。最容易出现这种情形的场合是你需要具有特殊技能的线人(比如流利的外语程度或是计算机技能)或者在过去的线人在其履历上写出其先前的执法经验的场合。现代法律执行实务强烈地抑制线人自认他们属于雇员的念头。

最后一条建议是从不单独与线人接头。有人曾杀死他们的警察控制人,也有人设局造成警察控制人对其袭击或抢劫的假象或是设局制造子虚乌有的生理侵害或是性虐待并投诉警察,声称他们遭到严重殴打或被勒索金钱和/或毒品。最初听取线人的汇报应当是在警察的地盘上进行,最好是在办公室内。之后与线人的会面可以发生在机动车内、安全的房子里或是公共场所。日常固定时间的电话联络以及面对面的接触能够容易让法院确信这是处于管理中线人,他服从指令多少有一定可信度。这样也能补强证明可信度。警察用来补强证明或是双重复检线人情报的方式有很多种:

交叉补强:需要对线人所说的一桩桩事情相互交叉核对以检验在一定时间段内其所述是否相互符合一致。

背景核查:使用计算机数据库对线人所说的细节进行核对。

其他线人:使用其他线人的信息来验证当前线人提供的信息。

监控:对现人称将会发生事件的进行监控。

监视:对线人实施监控。

有线窃听:对线人的电话和物业实施电子监控。

隐藏身份的秘密行动:由掩藏身份的警察对线人提及的人或场所进行渗透。

监控SURVEILLANCE监控是对个人和组织的有关信息进行隐秘的收集与分析活动,换一种说法就是,在不被察觉侦测时进行观察或聆听的各种手段。大多数监控有物理性与电子性的一面,通常先前就有挖掘获取情报信息的活动,经常还会有悄无声息进入场所安装监视设备的行为。监控可以成为打击大范围的复杂掩藏深的犯罪活动卓有成效的基本工具,对于绑架、赌博、毒品犯罪、卖淫和恐怖活动都可使用这一手段。监控分为许多不同方式。比如, Peterson and Zamir (2000)列出十七种类型:音频、次声或超声、声纳、电台、雷达、红外、视频、天线、紫外线、X光、化学与生物手段、生物测定学、使用动物、遗传学手段、电磁学手段、密码分析手段以及计算机手段。另一种较为简短的列举把监控分为四种类型:视频、音频、移动和接触。以下是这四种类型的概览:

一、视觉监控(几乎总是使用摄像机)A固定式监控,如有可能的话监控人置身于另一建筑,通常通过窗户、门道进行观察。短期式的使用公寓房间或沿街店面,长期式的使用屋顶楼或是租用住所。

二、移动式监控(使用盯梢或尾随方式,总要使用隐藏的摄像机或电台设备)A步行(使用团队交替跟踪,去除嫌疑人的伪装,一般要求身上携带物品)B机动车三、音频(使用搭线窃听或是电子侦听)A对电话。包括住房、场所、主中央办公室及其周边以上场地内的电话B对拨出电话记录,只需要较低的可能理由PCC追踪打入电话记录,只需要较低的可能理由PCD对物业进行窃听,需要秘密进入安装设备并实施监控E化名使用隐蔽身份的策略或者作证人为同案犯四、接触无论哪种类型的监控想要取得成功的关键是准备。要知道你的对象一切,也要了解即将采取行动的地区及附近区域内的情况。只要可能,目标信息应当个体化,这也包括对与你的主要目标有联系的人的信息。如果有可能的话,要对计划实施监控的地区做一次彻底的情况排摸,力争对该地区每个出名的犯罪人员定点。要使自己熟悉地区的地理情况。知道街道、小巷、人行道的名称和具体的方位。观察交通情况。在脑中建立起各种建筑物的朝向、方位图像。

有效的监控需要团队配合。必须建立起明确的命(指)令链。每一名警官都要充分理解他应当去做什么。每一个参与人应当对行动能够讲出个概要对任何危险或是棘手问题都要有所预料。对于开展监控行动这一事实需要保密,通常需要通知行动地其他执法部门避免出现由于报告出现可疑人员而干扰行动也可避免出现两个或以上的执法行动发生“撞车”。一些专家论证认为,对一名对象实施二十四小时的有效监控需要动用十二名行动成员和六辆机动车的资源。

通过研究大比例地图结合自己挖掘的信息选择最佳的观察位置,地图的作用是让你从不同方位核对视角。如果没有充分的屋内观察位置,就不得不设在户外。行动成员可以打扮成维修工、街头小贩、或是其它的不会引起怀疑的人。有时可利用汽车或是卡车提供掩蔽。屋内岗位可以用来安放大多数设备,比如测点范围仪器和录音设备。所有在观察哨岗位的人员都必须编好掩盖身份的几句话。

移动监控是复杂的行动经常会遭遇纯粹偶然发生的意外事件。这就需要非常高的随机谋变能力。契合融入到环境中就是最为重要的一项能力。警察应当配备额外的物品。比如帽子、眼睛、雨衣以便能换装易面。记得要带一些硬币零钱和小面额纸票这样你就能直接按精确的价格付钱不用等着别人找钱,记得带笔和纸这样如果事出必须就可以留言。有时候有必要设定一些信号以便在街头使用而又不会引起嫌疑人的警觉。还有就是带上份报纸、穿着要像是过路的都能起到很好的效果。

步行的话,嫌疑人无需什么麻烦较容易就能摆脱单个的跟踪者。如果你必须单独跟踪对象,最好的方法是贴得较近跟在后面始终使对象处于你的视线之中。如果步行人不多的话。最好是在马路对面的人行道上跟避免引起对象的注意。始终要留意对象有没有帮手帮他看是不是被盯梢。这些人也可能是等着伏击你。避免明显的破绽:不要躲在报纸后斜眼瞄、不要在门廊附近偷偷摸摸的瞄瞟、避免让任何人惹眼。要自信。比起其他来你自己误认为已经被人当场发现更可能出卖你自己。如果嫌疑人对你说话,你对待他就要像你对待任何其他的陌生人一样。如果他们指责你跟踪他们,你要坚决的否认告诉他们你认为他们神经有毛病。如果被迫不得不放弃监控切不要立即回到你的办公室。对象或他的帮手也许会跟踪你的。

如果有两名警官实施步行监控比较好的策略是由两名警官与对象间保持一各在前一个在后。两人之间可以进行交叉换位。这种方式中一名警察在对象后面跟踪,另一名警察则出现在对象前方较远处,往往是与对象不同侧的对面人行道同向而行。在某些时刻前方警察停下并等对象走过来赶上他,等对象超过在前的警官后。这名警官与本来跟踪在后的警官换位,由后者移到对象前方位置。

使用机动车进行监控要尽可能地不显现山露路水。天线、通讯设备以及其他设备都应当处于视线之外。车头灯的电线应当独立供电,车辆在夜间可以隐蔽得更好。在城市交通中环境中,最佳的计划是在对象的身后隔开一至二辆车,不要过于靠右以免对象从后视镜中注意到盯梢。在乡村地区环境下,跟踪的车辆要多得更远而且一定要熟知地形。两辆机动车也可实施交叉换位的手段。

使用三名警察或是三辆机动车的战术也称作ABC战术。这种手段允许警察时不时地变换地点可以降低失去对象跟丢的风险。在步行监控中C警察被称作自由组员rover,走动在对象所处的对面人行道上。在机动车监控中,C警察扮演的角色也许是便衣角色,其工作是从车辆上出来很自然地融入到步行的环境中去。在重要案件中为了确保最大限度的安全尽量减少被侦测到的危险,很值得一试使用外围布控PERIMETER-BOX手段展开监控。由一辆车跟踪对象,另一辆在前方引导,另外在平行的街道上再安排两辆车保持住位置平行行进。经由电台指挥协调行动,这种方法在城市和乡村地区都可使用。

对象可能做一些摆脱监控的事情,包括:试图走进人群乘乱离开;在公共汽车即将驶离之刻突然登上车辆;由一个门进入建筑物而从另一个门离开。而一些更聪明的对象会径自走到那些不知悉行动的警察那里指着你说你在跟踪他们。如果那个警察上来阻拦你耽搁你对象就会借机开溜;如果警察让你走,那么对象就知道你也是个警察。还有一种技巧就是对象会扔掉一张无价值的纸片或是文件,然后看你是否去捡。还有一种变化的做法就是,对象故意走到一个过路人边上,然后给他看写在纸片上的地址并问去到那里的方向。对象会故意极力把与这个无辜的人之间的对话表演成很让人怀疑为可疑交易的行为,然后就会观察过路的人是否起了疑心判断自己是否被跟踪。几乎所有的不合理的行为举止都是一种试图摆脱监控的尝试。对象可能故意逆向驶入单行道并作一个违法的U字型调头,这样就可以看有没有人盯梢。如果对象试图进入建筑物摆脱盯梢,那么在进入建筑物前可以在鞋底擦抹香粉方便后援寻到踪迹也可是使用便携式电台。至少应当由一名警官留在衣帽间或大堂其余警察应当尽可能的把守在出口。如果对象上了电梯,注意观察指示器上的楼层显示。如果对象入住酒店,要从服务员处获得房间号码以及外拨电话记录。如果对象进入剧院、竞赛场、游乐公园,警官应当确保出现在对象附近,比如相邻而坐。在坐公交车、有轨电车和地铁时也要如此。如果不能做到和对象一同进入机动车。那么要记录下车辆的号牌、所属公司、以及当时的时间地点。可以从出租车公司获得车辆去向和目的地。如果对象进入饭店,要先吃完你的饭在对象离开前要迅速付帐。如果对象进入他自己的机动车来摆脱盯梢,当你再次发现对象时,要去感觉散热片是否温热。可能的话去看里程表上的读数。如果丢失了对象也不用感到丢面子。摆脱跟踪的方法比盯住对象多得多。

在监控行动中必须时常保持报告。每个成员都会掌握不同的事实,必须把这些事实连系起来看才能获得一个完整的报告。报告必须非常关注细节。可以有不同的意见,信息多比信息少要好得多。

关于使用监控和窃听手段的法律法院总是承认监控活动多少有那么点不合美国精神,但是自从Olmstead v. U.S. (1928),法院顺从了公众的意见转而认为在一定的场合与时间中人们是不应当期待获得隐私的。但是在一九六七年的Katz v. U.S.案中法律又改变为要“依据个人对于隐私的观念”,这也意味着如个人采取了合理的努力来维护自己的隐私那么在那时那地他的隐私就存在(合理隐私期待学说)。同样是在一九六七年,联邦最高法院裁判认为对电话采取监控手段从技术上讲就属于一种“搜查”,而到了一九七二年,联邦最高法院裁判认为对每一部电话实施搭线窃听都必须事先获得司法部门的批准(尽管如此,政府在事关国际通讯业务上并不寻求获得法院的命令,其理由是在这种情况中并不适用宪法性保护)。在二〇〇一年,联邦最高法院在Kyllo v. U.S.案中在对国内隐私权保护中更进一步,禁止警察对私人的住所使用热成像技术(以及属于此种技术种类的所有未来技术手段)。

之后对所有的谈话进行监视都必须获得法院单方面许可。单向命令只能在短时间段内产生效力,通常都包含最小化要求,也就是要求警察必须在与调查有关的犯罪活动停止之后立即停止监听和监视。犯罪活动重新开始后警察可以恢复实施监控。一九六八年《全面打击犯罪法案》第三章仍然坚持警察只有在穷尽所有的其他选择之后才能想到使用监控手段。而在地方法律、制定法以及宪法层面都各种各样的对监控手段使用的限制性规定。

第三章使用标准是合理可能PC,即一项犯罪已被实施或即将被实施。但是,第三章并不对出于国家安全目的实施的电子监控作出规定。关于后者的规则规定在一九七八年的《对外情报监控法》Foreign Intelligence Surveillance Act of 1978中,这部法在华盛顿特区设定了专门的审查法院,并且规定了标准的比例测试(实施监控获得的利益要超过其造成的损失)。目前的司法原则同样也强调手段穷竭测试(标准的调查手段已经被用尽或已使用但没有成功,或如使用出于合理地可预见地标准手段将会失败,或常规手段过于危险以至不能尝试)。对于国家安全的忧虑和国内的监视活动通常都会涉及对一九七八年《对外情报监控法》以及《法律执行通讯协助法案》Communications Assistance for Law Enforcement Act (CALEA)这两部法律的种种讨论。其中后者调整国内开展的搭线监听wiretap,前者调整发生在国与国之间的搭线监听。每部法律都要求必须每年对国会进行报告,每部法律都要求每一次窃听行为都要获得法院的同意,当然《对外情报监控法》对窃听留了点后门,包括允许发生事后回溯获得法院命令的可能。

关于计算机监控有些特别的管制规定。在一九八六年,国会通过了《电子通讯隐私法》Electronics Communications Privacy Act。规定了违反《全面打击犯罪法案》第三章条款将产生的相应民事与刑事罚责。之后的立法活动同意了联邦调查局提出的拨款要求,在所有新生产的计算机上安装快速芯片。之后二〇〇二年国土安全部要求实施全面的信息警示计划,要求对所有互联工作的计算机实施扫描检查。联邦调查局想尽办法于二〇〇〇年获得批准推进CARNIVORE计划,这一计划包括了在不合作的互联服务供应商服务器上临时贴合各种盒子以捕获互联网中电子邮件地址中的报头信息。大不列颠《监管调查权力法》允许在网络服务供应商的服务器上永久性地贴附类似的机器,同时英国也极度依赖固定监控视频,对适合监视的利益相关人口的地点安装闭路电视摄像机。面部识别系统通常会配合这一监控手段类型使用。自一九九八年以来就一直被使用的漫游电话窃听在技术上允许对人而非对设备进行跟踪,在可以任意使用手机和电子邮件地址的时代,这一手段是个重要的考虑因素。法律禁止美国国家安全署NSA对国内进行监控,因此美国国家安全署的ESCHELON项目不能用来截获公民间的电子传输,除非该传输涉及外国的信号流通或是根据交换协议有一外国从事了传输。

隐蔽身份工作UNDERCOVER WORK一名警官可能获派的不同工作种类约有五十种之多,几乎所有这些工作都依赖或是都取决于制服所代表的权威。但着制服执勤有一项显着例外,那就是隐蔽身份工作,不无争议地说,这也是法律执行事务中最会产生棘手问题的领域。对于法律执行工作来说,利用隐蔽身份开展工作是其能使用的最为独一无二的调查手段。不着制服背后的理论就是脱掉制服就能除掉获取信息的任何障碍。利用隐蔽身份开展工作与监控、无线监听、使用线人和间谍活动一样,也包含有部分相同的收集情报功能。其典型的行为常常是在规定的很长时段内使用顶用的身份。这项工作需要秘密性。这种调查手段能够使警察在其通常不受欢迎的地区通行无碍。

对从事隐蔽身份工作的警察来说,他的工作就是“做成案子”,换句话说,就是收集足够的信息使得控诉能够成功。工作的目的主要不在获得对犯罪意图、个性特征或是生活方式的证明上而是要取得物证(通过购买管制药物或其他违禁品的方式)并且要为取得搜查证作举报人。一旦获得令状警察的身份通常就可以揭示。通常情况下之所以能执行数量巨大的逮捕,主要是从事隐蔽身份工作的警察尽可能地最大限度地单独做了接触联络人工作(比如管制药物犯罪)并且把他们的联络人转化为线人。一般典型的为期三个月行动能够产生的成果是能够申请获得六十次左右的逮捕令。

早期阶段THE EARLY STAGES尽管存在许多开始启动隐蔽身份角色的途径,典型的模式就是把执行行动的警察介绍为线人的相识人、商业合伙人或是男(女)朋友一起带进去。一旦搞清里面的各方,这名警察就又回到单身状态,此时再派入另一名隐蔽身份的警察,去作为前一名警察的男(女)朋友。这里的关键是要管理好线人,当你不需要线人的时候,就不要冒额外的风险让线人在你身边出现。理想的目标当然是大毒枭大罪犯,但是绝大多数警察通常都只能从捕猎小鱼小虾开始,逐渐地累积起嫌疑人和案件材料。警察的督察长官,有时候则是检控官,会作出时机尚早的判断,案件是否已经进展到中层阶段或者是不是已经算得上个大案因此可以终止隐蔽身份行动。在绝大多数案件中,最为关键的因素是持续保证警官个人的安全。对执行隐蔽身份行动的警官而言,培训有时候只不过是也只能是在工作中完成的训练。也有一些几小时完成的指导,比如如何辨别管制药品、违禁品、它们的术语称呼以及价格之类。有时候也要对警察做一些知识更新课程教育加入一些刑法和程序法律改变的内容。再就是要安排警察转交证据物品的途径可以是常规方式也可以是一次性整体地转交出证据。

中期阶段 THE MIDDLE STAGES从事隐蔽身份行动的警察通常都被允许创造用于掩蔽自己身份的种种故事,这也取决于与调查相关的不同犯罪类型(包括毒品犯罪、涉枪犯罪、违禁品犯罪、赌博犯罪、颠覆性犯罪团体"subversive" groups),警官最终需要来自部门更多的支持。比如,需要为警官制造虚假文件和计算机记录以隐蔽身份。在轻微案件里一般不这么做。同样也会产生出设计各种圈套场景的需求,警察需要和常规场景中的警察对峙叫板或是作出蔑视法律的行为才能证明其是块犯罪的料才能证明其对团伙的忠诚。而在这种设计好的场景下的遭遇也提供了监督执行隐蔽身份行动警察的机会。由于在隐蔽身份行动长时间开展的环境下实施监督和持续监控会变得更困难,因此执行行动的警察通常会故意被抓进去以便汇报工作进度并让管理层知道执行行动的警察需要对行动的监督放得多一些还是更紧一些。

后期阶段THE LATE STAGES在所有的警察任务中,隐蔽身份行动总是最容易使警察的正直性受到污染败坏。在某种程度上,警察可能会失去看问题的角度从感情上开始迷恋于这种工作方式。这不是说他们在感情上离不开嫌疑人变得更像是罪犯而不是警察。这仅仅是意味着警察局上下必需为维持其正直性作考虑,要招回一直在从事这种工作的人以便让他们做回常规警察拯救自己有用的一面。在晚期阶段危险以及诱惑开始扮演角色。执行隐蔽身份任务的警察时不时有得妄想症的倾向,会感觉好像自己的额头上写着“条子”。他们经常会被一些经历过的事情或是面对过的危险弄得疑惑和震惊。通常的这个阶段为了保护自己他们都会带上自己的枪或者他们安排了其它的方式对自己实施监控保护免于受到实际或是想象中的危险。

如果这种妄想症发展下去,警察也许会开始梦想从事犯罪活动。他们很难抵御这种想法因为潜意识里他们屈服于这种诱惑。在管制药品案件中这个问题变得更为严重。因为警察也许不是不能拒绝吸入、消化、注射受控制物品,尽管根据严格的纪律要求,警察在执行行动中应当尽所有的努力去避免这种非法的消费,即使只是消费酒精饮品。然而如果发生了这种消费,警察就是在冒成瘾的风险和引起神经变化的真实存在的可能性。任何进行“参与——观察”行动的警察都在冒险走向“自己的本性流露”,而避免这样做需要巨大的自律努力。许多警察在感到自己被“煎熬得溶化了”或者在第一次表达了对被“做掉”感到忧虑之时或者在表达了想要浮到表面重新成为一名常规警察的愿望后就被终止了自己的隐蔽身份行动任务。尽管存在一些对案件是不是能被做出来的担心,但是通常督察长官是不会试图说服任何警察继续呆下去担任隐蔽身份任务。绝大多数警察部门允许留给警察一段听取汇报时间段,以帮助警察在退出隐蔽身份任务后自我调节。

对执行隐蔽身份行动警察的选任 SELECTION OF UNDERCOVER OFFICERS在许多案件中,隐蔽身份警察都是警局的新人,有时候只是他们的长相让督察长官感觉他们适合做这份工作。在进入训练营或则在等候排上公务人员合格人员名单时他们也许会被找去面谈并被告知其工作职责,但是一般情形下这会发生在经过作为常规警察的第一或第二年菜鸟阶段后。在很少见的情形中,也可能在工作的第一天就由人事部门的长官或是警务主官带申请人秘密宣誓接受这一任务。也许警察局某个正在进行中的行动需要这样一个人适合这么个角色,新招募的就被用来填补这个缺。有时候来自城镇外的新手更会受到欢迎有时候少数族裔面孔有外语能力的新人会受到欢迎偶尔也会优先需要女性。使用新来的、没有经验的警察其理由在于,一般不会想要一个想法、外表。行事都像极了条子的人来参加这种行动,尤其是当调查行动涉及到内部事务或是涉及到特定的政治性目标的时候。行动需要的是一个仍然保有平民思维模式的警察。

如何避免被“做掉” HOW TO AVOID BEING "MADE"就如同一些警察不具有确认犯罪人员的能力,一些罪犯同样也不够精明不具有辨认出隐蔽身份的警察的能力。有两件事情会引起毒贩的警觉:熟悉的客户介绍起想要购买毒品的陌生人;往常只使用小分量的客户突然要购买大数量的货。要大数目的货背后隐藏的要求是迫使毒贩联系他们的“关系人”。大多数职业性毒贩对此非常警觉他们会时刻准备调换立场成为线人,为此他们会准备好专门留出保释金并会让律师设计警察圈套的辩护、以及确保豁免不受追究的保证或者/以及书面的薪金协议。中间层次的犯罪分子也同样子是不会自己形成赌瘾的群体。而处于顶尖层面的罪犯几乎很少犯错。因此隐蔽身份警官的证词与录音和视频记录相结合使用的重要性无论如何强调都不为过,尤其是对付这些老辣精明罪犯之时。

而另一个极端是,警察抓住作案人通常都是在“反向”(倒钩)行动中较容易被抓到的犯罪人员,“反向”行动中警察是出售毒品货物的人。通常在这一类型的隐蔽身分行动中抓到的都是些小虾米或是昏了头犯错做蠢事的“关系人”。几乎情况总是,在犯这类错误时,犯罪分子不是喝得酩酊大醉就是处于药物兴奋状态下或者要么就是疲劳不堪。然而即使在这一层面,犯罪人员也会尝试“验证”某人的讲述是否属实,或是检查卧底警察的伪装身份。最为常见的检查事项是核查伪装身份的家庭历史和受雇情况,有时也许是一两个认识的熟人情况什么的。

卧底警官如何穿着、驾驶什么车都是相关的因素。吸毒成瘾人员的装束通常看上去都不会怎么合身得体,因为他们的体重要么持续减轻或是增加。而恰恰相反,大多数卧底警察做不到模拟这种装束的“得体程度”;他们看上去不但太松松垮垮而且穿着的方式就像是套上了“街头执勤制服”。不怎么修剪的小胡子看上去就像是刚新长出来的这也是一个致命的暴露身份的地方。卧底警察开的车也保养得太好。吸毒瘾君子的车往往有三个不同牌子的轮胎。车内一打汉堡包的包装袋车后排坐着尖叫的孩子。卧底警察露馅的地方还有他们的眼睛。他们的眼神中充满着生气,而且似乎总是戴着遮阳镜。瘾君子却是另一付作派,通常总是很固执或很自虐地闭目而不戴遮阳镜即使在他们应该佩戴的时候。他们的眼睛看上去都无力地耷拉着就像是好几天都没有睡过觉似的。还有其他会吹破伪装的举动包括:对于价格过于确信;在交易中一直不断打电话;表现得过分急于购买;为了做成生意允诺提供性作为交换;表现得太过熟悉;表现得太过生分。
 
【作者简介】
蒋天伟,上海市人大常委会法律工作委员会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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