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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况下提起的行政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发布日期:2011-02-22    文章来源:互联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4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一)请求事项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的;


(二)起诉人无原告告诉讼主体资格的;


(三)起诉人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


(四)法律规定必须由法定或者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未由法定或者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未由法定或者指定代理人为诉讼行为的;


(五)由诉讼代理人代为起诉,其代理人不符合法定要求;


(六)起诉超过法定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行政复议为提起诉讼必经程序而未申请复议的;


(八)起诉人重复起诉的;


(九)已撤回起诉,无正当理由再行起诉的;


(十)诉讼标的为生效判决的效力所羁束的;


(十一)起诉不具备其他法定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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