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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人不出庭的,其出具的鉴定结论的效力如何认定?

发布日期:2011-02-24    文章来源:互联网
问: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出庭,但鉴定人不出庭的,其出具的鉴定结论的效力如何认定?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八条及《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第八条第四项规定,证据必须经过当庭出示、辨认、质证,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依据。因此,如果经人民法院通知出庭而鉴定人不出庭接受质证的,其出具的鉴定结论可以不作为证据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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