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私了”的六个步骤之一:保护现场、维护自身安全
发布日期:2011-02-28 文章来源:互联网
(1)保护现场既是法律义务,也是“私了”的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明确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
一些地方性法规为此还做了详细的规定。如《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机动车在行驶中发生故障、事故的,应当按照规定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设置警告标志……”。《北京市道路交通事故简易程序处理规定》第四条规定:“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应当立即开启车辆危险报警闪光灯,夜间还须开启示宽灯和后尾灯,并按规定在来车方向设置警告标志,扩大示警距离”。
这些法律法规的立法目的和出发点,是以人为本、保证安全。保护现场既是公民应尽的法律义务,也是“私了”事故的实际需要。
(2)保护现场的步骤和方法
1)发生事故后立即停车,关闭发动机,打开车辆的故障灯(或称紧急报警灯、“双闪灯”)。
有些司机在行车中,因某种原因而打开故障灯,自己给自己授予了一个“特权”,在车流中不管不顾地来回并线穿行,甚至逆行或在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内行驶。这些不良的驾驶作风不仅扰乱了正常的交通秩序,而且一旦发生交通事故,这个“特权”就等于零。法律不会因为使用这个“特权”涉足禁区而减轻或免除违章者的责任。
2)将发光或反光标志牌放置到自身车后的来车方向50米处,如果是在高速公路上,则要放置到150米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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