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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金融债权的尽职调查

发布日期:2011-03-04    作者:110网律师
如何做好金融债权尽职调查
浅谈诉讼类债权尽职调查
可以说,在资产处置的整个环节中都离不开尽职调查工作,尽职调查的结果对处置资产有着巨大的影响。
比如要处置一项债权资产,首先要对资产进行偿债能力亦或是债权价值分析的评估,严格地讲,评估过程本身就是一个尽职调查的过程,考量的是债权的价值。从评估过程来看,如果债务人配合的话(指主债务人、从债务人或政府等回购的项目),那么评估时需要提供大量的债务人的信息,如会计报表、房产、土地、经营、对外投资等情况;如果企业不配合的话,则需要提供尽职调查报告。在评估结果出来以后就要进入实质的处置阶段,根据评估结果和意向买受人、回购人、和解人进行谈判,而谈判恰恰也是尽职调查的过程,通过面对面地沟通、谈判,同样可以了解到与资产有关的信息,比如债务人是否真的有回购或和解的诚意,可能的出价,意向买受人是否有足够的经济实力,是否还掌握债务人其他的我们还不了解的情况等。以上种种信息的获得,每多一点都会对我们处置项目提供有益的帮助,为作出最正确的、利益最大化的处置决策提供可信赖的证据或事实依据。
总之,作为工作在一线的项目经理,我窃以为尽职调查工作对我们处置资产是非常非常重要的。下面仅以本人在工作中的理解,谈一谈如何作好诉讼项目的尽职调查工作,与同仁共勉。
一、        思想准备
从诉讼阶段上来看,大多数诉讼项目都属于这两种情况:一是原转让银行已经诉讼,现在已经进入到执行阶段的项目,这类项目占目前诉讼类项目的大多数;二是我公司在收购后提起诉讼的项目,这类项目占一少部分,但是正在逐年增加,而且随着处置的不断推进,此类诉讼项目会大量地增加。
从资产状况来看,无论是上述哪一种情况,诉讼类资产的状况相对都比较差。差主要表现在几个方面。对于承继的案件,一是多数的案件执行期限都已经很长,至少在23年,甚至3年以上;二是在工行时的执行效果就比较差,几乎没有执行回财产或比例很小;三是从现有的移交过来的档案材料中几乎找不到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
对于新诉的案件,一是多数债务人存在不还债、不配合的状况,甚至有些债务人有恶意逃债的倾向;二是大多数债务人偿债能力较差。
总之,无论哪一种情形,诉讼追偿的难度都较大。所以,我觉得对于诉讼项目,首要的是在思想上作好准备,要有信心、有恒心、有耐心、有细心。既要有打持久战的准备,要有死缠烂打的精神,要坚持不懈地、一丝不苟地、明察秋毫地调查财产线索,也要有打歼灭战的准备,一旦发现财产或财产线索就要组织司法力量,最大限度地执行回财产。
二、        诉讼各阶段的调查重点
(一)            立案之前的调查重点
我以为在此阶段的调查应侧重于诉讼主体方面,目的是确定诉讼的主体也就是被告人,也就是确定谁应当承担我公司的债务。从法律上讲就是谁是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被告,此阶段的调查我认为应从以下方面入手。
1、             认真查阅接收档案
接收档案可以说是我们能够最容易接触到的也是最有价值的第一手资料,大多数情况下,档案中的内容可以满足立案的需要,所以对接收档案要认真研究,我以为主要应掌握以下情况:
(1)   贷款本金、表外利息,截止诉讼时的孳生利息;
(2)   主合同情况,包括贷款发生时间、贷款数额,利率约定情况,约定的还款期限,主合同是否有保证人的签章确认,主合同是否展期等
(3)   从合同情况,是否有保证或抵押、质押等担保合同,如有,应掌握保证人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人、担保数额、担保期限等情况;
(4)   催收情况,是否对主债权连续、有效地催收,催收的债权数额,如有保证人,是否对保证人连续有效的催收;
(5)   原贷款行对债务人的资信等级、贷款过程及贷款现状的描述,此内容可以作一般了解,有助于初步认定债务人的大致情况,形成初步的感性认识。
2、             调查主债务人、从债务人的工商登记情况
根据在档案中掌握的基本资料,到债务企业所属的工商局就可以调查到工商的登记情况,目前,大多数的工商局已经将登记信息公开,我们可以很容易地查询到企业工商登记信息,这也是为我公司的无律师资格和司法强制力支持的项目经理提供了方便。对于工商档案,我们应着重查询以下信息:
(1)   主从债务人的主体资格是否存在。这就要看债务人(本文仅以企业债务人为例分析)是否被工商部门吊销,企业是否申请注销登记,最后一次年检时间等;
(2)   如果企业没有被吊销,注销,即主体资格仍存续。那么还要查询企业的设立情况,主要掌握企业的股东构成,出资比例,着重查询验资报告或其他的表明股东出资数额、出资是否到位、是否抽逃资金的材料,如果能发现股东出资不足或抽逃资金,那么就可以依法追加该股东为当事人(被告人),要求该股东在出资不足或抽逃资金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
对此,我们在办理一宗案件时就发现了债务人的股东出资不到位,不足的数额为1600万元,在诉讼时,我们就追加该股东为被告人,请求法院判令该股东在1600万元范围内承担责任,结果法院支持了我们的诉讼请求,由于该股东有偿债能力,所以使得执行很顺利,而且原本极不配合的主债务人主动出面请求和解,真正收到了以诉促谈的效果。
(3)   查询企业的营业场所是否在工商部门登记
有的企业在工商登记时登记公司营业场所的资料,并会附上营业场所的产权证明,如果是租赁的还附上租赁协议等,有的有无偿借用的声明或承诺,还有的是自有房产经营,往往也附上房产证明,载明房产所在地、建筑面积等权属情况。
当然,大多数情况下房产状况的登记还是在房产部门才能够查到,但是,在次我要强调的是,首先,我们要利用得到的每一个调查机会,有机会就一定要尽职,要细心;其次,工商登记材料我们更容易得到,也不用委托中介机构代为调查,可以降低处置成本。
在这方面我简单举个例子,在一次尽职调查中,偶然在拆迁部门的办公室墙上的规划图中发现了有一个债务企业的保证单位的名字,此前我们正在为找不到该企业的地址而苦恼,这一发现立即引起了我们的职业敏感,我们意识到可能会有意外收获,于是我们回公司马上抽时间去了该企业所属的工商局和房产部门调查,发现了该企业在哈尔滨的黄金地段有一处房产,该房产价值足以偿还贷款。查实后,我们马上申请法院查封了该房产,为回收资产创造了极为有利的条件。
(4)   查询该企业是否有对外投资,此项工作的目的主要是掌握企业的财产状况,为保全资产及执行工作作前期准备。
(5)   查询债务企业的无形资产,工商部门一般登记企业的如专利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的情况,上述权利也是企业财产的组成部分。
3、             可以调查债务人的房产、土地等情况,我个人认为,此项并非在此阶段必须调查的内容,更适合在诉讼后调查,一是可以节约时间,因为项目经理并没有调查房产、土地的相应资质,无法自行调查房产、土地情况,需要委托中介机构来调查,那么从申请到审批再到委托调查,势必花费很多时间;二是在诉讼阶段调查可以利用司法力量,这样就可以降低因委托中介机构而需要花费的费用,降低了处置成本。
以上是立案前的尽职调查工作简介,我个人认为此阶段的调查尤为重要,是最需要认认真真、尽职尽责来完成的,因为在诉讼准备阶段一旦出现失误,就可能给日后的诉讼、执行工作带来不可挽救的损失,比如,如果因为掌握的信息不准确而遗漏了诉讼主体,在诉讼中就会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失。相反,如果此阶段调查的结果好,则可以使得诉讼过程更加顺利,效果更加理想。
(二)            诉讼中的尽职调查
立案完成后,案件就进入审理阶段,由于诉讼的目的就是最大限度地回收资产,那么在此阶段我建议要采取保全措施,对于有偿债能力的债务人,如果保全成功,基本上可以保证最大限度地回收资产。比如,我们经办的一个债务人为大型国有企业的项目,诉讼前该企业极不配合,在我们保全成功后,该企业偿还了全部本金、利息及诉讼费用,大获全胜;而对于有一定偿还能力的债务人,则可以达到以诉促谈的目的,为更好地处置资产奠定基础,本阶段的尽职调查在手段上要充分依靠司法机关的力量,这样即可以节约成本又可以提高效率。如前述,司法机关的强制力可以突破一些行政机关的对我们不利的规定和行业限制,如对房产、土地、银行帐户的调查。
我们认为本阶段的调查也主要集中在上述三方面,再加上对企业机器、设备、库存商品、车辆的调查,我们就可以申请法院进行保全,以利执行阶段更好地收回资产。
(三)            执行阶段的调查
判决生效后,案件就进入执行阶段,对于执行阶段的尽职调查,从手段、方法上没有什么更新的,对于新诉案件,如果作好了诉前、诉中的调查,本阶段的工作就相对较少,更多的工作要放在发现新的财产及线索上。本阶段的调查更多的可能是针对承继的案件进行。
综上所述是我根据个人的一些经历简单介绍了一下诉讼阶段的尽职调查工作的内容。我个人理解,尽职调查,首先要尽职,只要想的到就能做的到,所以我觉得我们每个项目经理要在思想上尽心尽力、尽职尽责,在实际调查中做到穷尽一切手段、尽一切可能。这样我们才能够把尽职调查工作做好。
以上观点难免浅薄,内容难免疏漏,文辞难免拙涩,在此抛砖引玉,望同仁不吝赐教。
 
黑龙江振华律师事务所
朱学智律师
201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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