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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债务-问题

发布日期:2011-03-04    文章来源:互联网
  连带债务与按份债务的区别问题:

  连带债务与按份债务的区别主要有成立要件和对外效力上的区别。连带债务与按份债务成立要件的区别主要表现在连带债务人之间具有连带关系,因此连带债务人应当履行的债务份额是不确定的。而按份债务人的债务份额在债权成立时就已确定。

  另外,连带债务与按份债务对外效力上的区别表现在连带债务人对全部债务负无限连带责任;而按份债务人仅就自己所负担的债务份额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对其他债务人负担的债务份额无清偿义务。这可从以下三方面理解:1、债权人可就债务的一部分或全部向一个或数个连带债务人求偿,而连带债务人不得拒绝履行。而对于按份债务,债权人只能就债务人所负债务份额向其求偿,无权要求按份债务人履行超出自己份额的债务。2、对于按份债务,如果债务人履行的债务超出自己所负的份额,如果认定为系代其他债务人履行时,可向其他债务人求偿,发生他人债务消灭的效果。但其他债务人可因与求偿权人不存在债务关系来对抗求偿权。求偿权人可依不当得利向受领人请求返还。对于连带债务就不存在这个问题。3、按份债务就某一债务人发生的事项,如果抵销、提存、受领迟延,无效等,其效力不及于其他债务人。这与连带债务正好相反。

  夫妻共同债务问题:

  实践中,存在着夫妻共同债务是否属于连带债务的问题,这里他想粗浅论述一下。中国《婚姻法》第41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另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第1款规定,为履行抚养,赡养等义务所负的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上述规定来看,所谓夫妻共同债务,即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单方为共同生活和履行夫妻各自或共同负担的家庭义务所负的债务。夫妻共同债务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2)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旅行抚养,赡养义务所负的债务;

  (3)夫妻共同经营所负的债务;

  (4)虽为一方经营,但经营收入已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该经营所负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

  不真正连带债务问题:

  在实践中,存在着一种形式上象连带债务而实质上不是连带债务的债务,学术界一般把它叫做不真正连带债务。不真正连带债务,指数个债务人基于不同的原因而对于债权人负给付为标的的数个债务;其中一个债务人完全履行时,其他债务即因债权人目的的达到而消灭。

  不真正连带债务的“连带”性主要体现在数个债务标的为同一给付内容,各债务人均付全部给付义务;并且其余的债务人的债务将因其中一个债务人的全部履行而消灭。这种不真正连带债务的“不真正”性集中体现在数个债务人在各自债务承担上完全独立性;而一般连带债务人所应负担的不仅是自己应负担的债务份额,也可能根据债务人的需要担负其他连带债务人的债务部分。就是说,不真正连带债务人在债务承担上并没有共同协力的义务,债权人虽然有权选择任一债务人履行义务,但无权选择债务人共同履行义务。

  不真正连带债务虽然也具有连带债务的某些特性和功能,但其本质上是不同于连带债务的。其中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不真正连带债务中数个债务发生的原因各不相同,且不可能依合同发生。而连带债务的发生基于同一原因,且多依合同而发生。

  2、带债务人之间不具有连带关系,他们只是基于某些原因而对债权人付同一给付义务;债权人无权要求全部债务人同时履行给付义务。而连带债务人的数个债务人之间开始就具有连带关系,债权人有权请求连带债务人的部分和全部对债务负全部给付义务。

  3、不真正连带债务人的数个债务不具有同一目的,各债务人仅对自己的债务付给付义务。而连带债务人具有确保债权人债权实现的共同目的,各连带债务人对全部债务负共同履行义务。

  4、不真正连带债务人之间不存在债务分担问题,各债务人只对自己的债务负履行义务;因此,债务人之间不存在相互求偿问题。而连带债务人之间有确定的数额分担。当债务人履行的债务超出自己应分担的份额时,就有权向其他债务人求偿。

  5、不真正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或数人有对债权人的抗辩权,其效力不及于其他债务人;这与连带债务是有很大区别的。

  不真正连带债务是与连带债务有本质的区别,之所以冠之一不真正的连带债务,主要是由于数个债务人履行的债务标的同一,一个债务人的全部履行就导致债的关系的消灭。但是,不真正连带债务的法律功能并不是确保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责任也并没有加重。因此,法律关于连带债务的规定并不能适用于不真正连带债务。

  不真正连带债务产生的原因偶然而复杂,其发生系基于不同的事实,各事实之间不以牵连为必要。因此,不真正连带债务的发生具有偶然性。另外,不真正连带债务并不是法律或当事人为债权的担保或实现而设立的,并不是发法律所追求的积极目标和当事人的主观愿望。一般认为不真正连带债务的发生原因有以下几点:(1)由于数人分别不履行自己的债务,发生同一损害赔偿。(2)数人实施各自的侵权行为,对被害人造成同一伤害。(3)一人的债务不履行与他人的侵权行为竞合。(4)合同上的损害赔偿与侵权行为上的损害赔偿竞合。(5)就同一标的所设立的两个合同上的债务竞合。

  从上面不真正连带债务发生的原因来看,不真正连带债务的发生偶然性特别大。因此,实际生活中不真正连带债务很少见,各国法也少有规定。但是,不真正连带债务的存在必然发生效力,不真正连带债务的效力是一人履行完全部债务导致其他债务人的债务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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