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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们要承担连带债务吗?

发布日期:2011-03-04    文章来源:互联网
  基本案情

  荣光商贸公司因为经营需要,向五洲仓库租赁库房,双方签订了租赁合同,其中第7条约定:“库房出租后,严格加强安全防范措施,特别要加强室内用电和冬季取暖火炉的管理,杜绝一切不安全的隐患,如有事故发生而造成盗窃、火灾等损失,由肇事者一方负经济和法律责任”。荣光商贸公司租赁房屋后,在其中作为库房用的房屋内安装了配电盘。此后,五洲仓库又把与荣光商贸公司相连的另一间房屋租赁给林弥开餐馆用,并不顾荣光商贸公司的反对,从荣光商贸公司承租的库房内配电盘下接装一个电表供林弥使用。一天上午,该房屋起火。经消防部门勘查认定,起火原因是林弥在启动一盏射灯时,因气温低,启动时间长,致使该配电盘闸刀保险丝爆断,高温火花掉落在配电盘下堆放的纸箱上,引燃纸箱造成火灾。根据勘查结果,消防部门作出了消防管理处罚裁决,认定:“五洲仓库未经消防监督机关同意,违反电气安装规程,私自接用电线,造成火灾”。根据勘验核定的损失结果,荣光商贸公司被烧毁的商品价值为25万元。

  荣光商贸公司为索赔起诉到法院,诉称:因五洲仓库不顾我方反对,所安装的电表不符合要求,引起火灾,造成我方经济损失25万元,要求被告和第三人赔偿。

  案例分析

  在上述案件中,应当如何理解原告对于被告和第三人的关系,或者说被告和第三人之间是什么样的责任关系?这可以用不真正连带债务关系进行解释。

  荣光商贸公司与五洲仓库之间是一种合同关系,从合同关系的角度来看,火灾造成的损失属于违约责任;荣光商贸公司与第三人本无法律关系,但因第三人的过错行为给荣光商贸公司造成了损失,构成了侵权责任。五洲仓库和第三人与荣光商贸公司具有不同的法律关系,但承担的赔偿责任的范围是一样的,不可能各自同时向荣光商贸公司赔偿损失,因为这样会造成荣光商贸公司获取双倍的赔偿。由此,五洲仓库和第三人对荣光商贸公司承担不真正连带债务,五洲仓库对于要求谁承担责任具有选择权,并且因任何一方的赔偿而获得满足。

  以案说法

  一、不真正连带债务的含义

  在确定违约责任时,常常遇到不真正连带债务的承担问题,了解和掌握该项制度非常重要,因而本文专门对不真正连带债务进行介绍。

  不真正连带债务是指多个债务人就基于不同发生原因而偶然产生的同一内容的给付,各自承担全部履行的义务,并因债务人之一的履行而使全体债务均归消灭的债务。

  不真正连带债务属于广义的请求权竞合的一种,与狭义的请求权竞合不同。狭义的请求权竞合是同一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对同一法律后果有数个请求权,如甲委托乙保管房屋,乙不慎失火将房屋烧毁,甲既可以请求乙负违约责任,又可以请求乙负侵权责任,两种请求权并存,甲可择一而行使。不真正连带债务则是债权人就同一给付对数个债务人分别单独地发生请求权,因一请求权的满足而使余者统归消灭。如在上述情况下,乙保管房屋期间因丙不慎引起失火,则甲既可按保管合同请求乙负赔偿责任,又可据侵权行为请求丙承担赔偿责任,乙、丙对同一损害基于不同原因而各负全部赔偿责任,乙、丙任何一个赔偿后甲的请求权即归消灭,此时乙和丙对甲负不真正连带债务。

  不真正连带债务也不同于请求权聚合。请求权聚合指同一法律事实同时符合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因而产生两个以上的请求权,但请求权的目的及主体并非同一。也即不同的权利人(债权人)基于同一法律事实而对同一债务人享有不同的请求权。例如,某甲农机公司购买拖拉机一台,在与某乙驾车运输途中因拖拉机质量缺陷而车翻人伤,在此某甲可根据买卖合同和产品质量责任请求供方农机公司赔偿拖拉机损失和伤害损失,某乙可据产品质量责任请求农机公司赔偿伤害损失,此时已成立请求权聚合。请求权聚合与不真正连带债务均有在不同的当事人之间存在着不同的请求权的情况,但其区别是:⑴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恰恰相反,即不真正连带债务中债权人只有一个,债务人则为多个,一个债权人对多个债务人有多个请求权;请求权聚合中债权人为多个,债务人则为一个,数个债权人对同一人享有多个请求权。⑵请求权的相互关系不同,不真正连带债务中各请求权虽互相独立,但对一个债务人的请求权得到满足时其他请求权也归于消灭;请求权聚合中各项请求权基于不同的法律规范而产生,各权利人各自独立享有请求,可以分别主张而互不排斥,互不影响。

  不真正连带债务与连带债务有诸多类似之处。例如,债务人均为多数;给付内容相同;各债务人均负全部给付义务,因一人的给付而使全体债务归于消灭。但两者具有显著的不同:⑴产生原因不同。连带债务通常具有共同的产生原因,如基于合同约定或共同侵权行为;不真正连带债务必须具有不同的发生原因,即各个债务必须基于不同的法律事实而产生,即便基于同类事实(如均基于违反合同),也不能是同一事实。⑵目的不同。连带债务具有共同目的,各债务人在主观上相互联系;不真正连带债务没有共同目的,只有各自的单一目的,各债务人对债务的发生也无主观联系。换言之,不真正连带债务并非法律或当事人为担保债权实现而有意设立,其发生纯属偶然,债务产生后尽管一人的履行可使全体债务消灭,但这只不过是债权在客观上得到满足,为维护公平及不使债权人获取额外利益才使其他债务同归消灭,而不是各债务具有共同目的。⑶法律要求不同。连带债务实行法定主义,即为限制连带债务的滥用,各国均规定在法有明文或当事人有明确约定时才产生连带债务,否则不得擅自运用连带债务;不真正连带债务中的各债务均系偶然巧合而产生,是否构成由法院根据不同法律关系的情况酌定,勿庸法律明文,更不存在当事人的约定。⑷连带债务人之间有当然的内部分担关系,据此关系存在内部求偿权;不真正连带债务没有内部分担关系,即使发生互相求偿也非基于分担关系,而是由于终局责任的承担。

  二、不真正连带债务的具体类型

  不真正连带债务的具体类型纷繁多样。从我国审判实务来看,这些类型有:

  1.数个独立的侵权行为因偶然竞合而产生的不真正连带债务。这种情况一般是数个因各自独立的侵权行为使他人遭受同一损害,又不构成共同侵权行为,各个侵权行为人对此损失均负全部责任。

  2.一人的债务不履行行为与他人的债务不履行行为发生竞合而产生的不真正连带债务。例如,某公司与建材供应站签订购销合同一份,该公司按合同约定将货款汇入建材供应站指定的某有限公司在某信用社的帐户,某公司汇款后要求信用社进行财务监督,信用社即出具“我行收到某公司委付某有限公司代收订货款,将根据双方商定项目专项使用,如不能履行合同,按规定手续由我行将此款退回某公司”的公函。后来,此笔款项由建材供应站抵偿其以前所欠有限公司的货款,而且未能向某公司供货,又未退回货款,某公司即提起诉讼,请求建材供应站和信用社赔偿货款损失。此案中某公司与信用社并未成立保证合同,但已成立保证专款专用及在供方不能供货时退回货款的无名合同(主要体现在双方同意的函上),信用社未尽到约定的监督义务致某公司遭受了货款损失,应负违约责任;建材供应站违反与某公司的购销合同而又未退回货款,对货款损失也负违约责任。此时两个独立的违约责任发生竞合,产生不真正连带债务。

  3.一人的债务不履行行为与他人的侵权行为发生竞合而产生的不真正连带债务。例如,三联公司从吉林的三宝公司购买100台彩电,交运输厂运输。此前三联曾欠三宝其他货款,三宝因多次索要未成,与山东德达公司协商于中途截留此批彩电,由德达出卖。运输厂运货到达济南附近时,三宝和德达所派人员采取欺骗手段让司机将彩电拉到德达仓库,司机向德达索要运费后返回,彩电由德达处理。三联知道此事后即对三宝、德达及运输厂提起诉讼。此案中运输厂违反运输合同,应违约责任;三宝和德达共同侵权,应负共同侵权责任,其责任内容同一,构成不真正连带债务。

  4.因合同上约定的当为义务(债务)与其他债务不履行行为或者侵权行为发生竞合而产生的不真正连带债务。最典型的是保险人与侵犯被保险人权利的第三人之间的不真正连带债务。

  三、不真正连带债务的效力

  不真正连带债务的效力可分为对外效力和对内效力两个方面。对外效力是指对债务人之一发生的事项的效力是否及于其他债务人;对内效力是指履行了债务的债务人可否以及如何向其他债务人追偿。

  1.对外效力 例如,对债务人之一的履行请求、免除、混同、时效完成、受领迟延等,对其他债务人概不发生绝对效力。

  2.对内效力 连带债务中各债务人间有内部分担数额,债务人之一超过其数额履行债务时对其他债务人即享有内部求偿权,这种内部求偿权虽然建立于内部分担关系之上。不真正连带债务人之间没有内部分担关系,因而也不存在基于内部分担关系而产生的内部求偿权。但是,不真正连带债务往往是由于可最终归责于一个债务人的事由而发生,该债务人对其他债务人的债务的产生应负终局责任。此时为维护公平,在其他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应允许其向终局责任人求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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