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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解决债权转让中国有资产流失问题的意见

发布日期:2011-03-05    文章来源:互联网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债权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金〔2005〕74号 2005年7月4日

  三、下列人员不得购买或变相购买不良资产: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资产公司工作人员、原债务企业管理层以及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等中介机构人员等关联人。

  全文: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债权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金〔2005〕74号 2005年7月4日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

  为进一步规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资产公司")债权转让工作,有效处置不良资产,防范国有资产流失,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资产公司应严格执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修订)》(财金〔2004〕41号)、《财政部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债权资产打包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05〕12号)、《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公告管理办法》(财金〔2005〕47号)等有关规定,充分论证采取转让方式处置资产的可行性和必要性,合理确定能够提升处置回收价值的有效方式,确保处置程序的规范性和处置信息的公开透明,并高度重视和积极防范不良债权转让中的国有资产流失问题。

  二、下列资产不得对外公开转让:债务人或担保人为国家机关的不良债权;经国务院批准敖全国企业政策性减半破产计划的国有企业债权;国防、军工等涉及国家安全和第三信息的债权以及其他限制转让的债权。

  三、下列人员不得购买或变相购买不良资产: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资产公司工作人员、原债务企业管理层以及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等中介机构人员等关联人。

  四、除上述限制转让的债权和限制参与购买的人员外,资产公司应采取公开招标、拍卖等市场化方式,吸引国内外各类合格投资者参与不良资产市场交易,引入市场竞争机制,提高处置回收率,并慎重确定债权买受人,防止借机炒作资产和逃废债务。

  五、资产公司应进一步加强内部控制建设,全面梳理、修改和完善现有规章制度,规范债权转让程序和转让过程中评估、定价、处置信息公告、招标拍卖、中介机构选用等各个环节的操作,采取职责分离、岗位轮换、责任追究等措施,严格控制和防范债权转让中的首选风险和操作风险,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一、要符合国家有关国企改制的政策方针

  国家有关国有企业改制的主要政策依据有:

  1、1993年11月14日,中共十四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指出:国企改制的方向是建立“产权清晰、责任分明、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

  2、1999年9月22日,中共十五届四中全会《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重申推进国企改制和发展任务的紧迫性;要推进国有企业的战略性改组;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继续推进政企分开,探索国有资产管理的有效形式,大中型企业实现规范的公司制改革等。

  3、2003年10月,中共十六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

  结合上述相关政策,改制方案设计过程中,必须要体现政策要求,把握正确的改革方向。

  国企改制的方向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因此改制方案设计中就应充分考虑到改制企业的实际情况,按照现代企业模式构建改制后企业的股权架构及法人治理结构。实际操作中,很多企业没有准确领会上述政策,认为改制只是股东人数及性质的简单变化,改制后企业股权依然相对集中,最终导致改制失败或不得不进行二次改制。

  建立现代产权制度的核心就是产权的流动性,但是不能片面追求所谓的“流动性”而将国有企业一卖了之。因此,改制方案中应当考虑到改制带来的种种负面影响,如应当妥善安置职工以避免影响社会的稳定。

  此外,改制方案中还应当充分考虑改制后企业的发展问题。国有企业改制后,要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使企业获得长久发展,各方应对改制后的企业后续发展事宜做出安排。

  二、要符合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

  国有资产管理是国有企业改制成功与否的关键所在。涉及国有资产管理方面,国家出台过很多法律规定,国资委设立后又专门出台《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依据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应当特别注意如下问题:

  1、改制方案应当依据现有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规范操作。实际操作中,很多改制方案并没有注意到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没有涉及甚至违反了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致使改制方案不具有可操作性。尤其是国资委《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在2004年2月1日生效后,很多企业依然沿用以往国有资产管理体制设计改制方案,改制方案自然无操作性可言。

  2、改制方案设计过程中,应当明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须形成相应内部决策文件(具体包括总经理办公会议/董事会审议意见以及工会/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否则会导致转让行为无效。

  3、改制方案(包括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方案),须取得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如未获得上述批准,有可能会导致转让行为无效。

  4、改制方案应当涉及清产核资、资产评估等事项。资产评估经核准或者备案后,作为转让定价的参考依据。未经资产评估,不得直接确定交易价格。

  5、涉及企业国有产权转让须进入产权交易所挂牌交易。如有竞买者还应进行拍卖或招投标。无竞买者时,可采用协议转让方式。实际操作中,很多改制企业考虑到时间成本并未进场公开交易,有国有资产流失之嫌。

  6、如企业改制后转让方不再控股,方案还应签署企业重组方案和职工安置方案等文件。

  7、应确保涉及改制企业的债权债务、职工安置等事项均能得到妥善解决,否则可能导致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无效。

  8、关于无形资产问题。转让时应充分考虑无形资产(包括品牌/商誉等)的价值。如交易价格中不能体现无形资产的价值,就会导致国有资产的流失。

  9、关于付款方式问题。依据规定,受让方首期付款不得低于总价款的30%,其余款项可在受让方提供合法担保的情况下,在产权转让后一年内付清。

  近期,媒体频频曝光企业改制过程中的国有资产流失问题,国有资产流失的原因之一就是未能依法公开转让,因此依据现有规定进行“阳光交易”是避免企业及责任人政策风险保证改制成功的唯一选择。

  三、要符合现行《公司法》、《合同法》等法律规定

  企业改制中经常会涉及改制操作中的细节问题,这些实施细节也将是未来签署改制相关协议的内容,也将涉及到不同法律主体(多为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因此改制方案应当符合《合同法》、《公司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主要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要注意是否违反公司对外投资超过公司净资产50%的限制。企业改制经常会涉及股权转让、新设公司(MBO)等方式,因此《公司法》有关公司对外投资比例的限制必须遵守。对于某些特定公司如创业投资公司则可做例外情形处理。

  2、方案涉及公司对外投资事项,应注意需要公司相应的权力部门做出决议。

  3、改制方案如涉及公司股权向非股东方的第三方转让,须以其他股东的放弃其优先购买权为前提,否则前述股权转让行为将无效。

  4、价款支付问题,应符合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以及《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5、改制方案中涉及债权债务转让问题。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债权的转让需通知债务人,债务的转让需征得原债权人的同意,否则将不发生转让的法律效力。

  6、企业改制过程中,如涉及合并、分立等事项,相关方案设计也要考虑《公司法》、《合同法》中的相关规定。

  7、改制方案中如附有相关合同文本,则应当符合《合同法》相关规定。

  四、要充分考虑相关利益主体的利益保护

  改制涉及国家、企业、企业职工、上下游企业等相关利益主体的利益,能否兼顾到各方利益也是影响改制成功与否的重要因素之一。国有企业改制首先要充分保障企业职工利益,这是影响社会安定的重要因素,要放到政治高度考虑。具体涉及改制方案过程中,应当注意如下问题:

  1、改制方案涉及过程中,首先应对改制企业职工现有状况进行明确如职工的基本情况、社会保障情况、安置费用预算等事项,这是设计职工安置方案的前提条件。

  2、对于企业改制前的遗留问题应当首先解决,即改制企业拖欠职工的工资、医疗费和挪用的职工住房公积金以及企业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应当以改制企业现有资产清偿。

  3、劳动关系处理情况。包括:改制后的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情况(人数及劳动合同期限、支付经济补偿金标准、总额)。

  4、原企业拖欠分流安置富余职工工资、医药费等债务情况及偿还办法。

  5、社会保险关系接续情况。包括:原企业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改制企业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情况。

  由于国家对于职工利益保护只有原则性规定,具体实施时带有极强的地方政策性,这也增加了实际操作的难度。

  此外,如何协调改制企业相关债权债务关系,尤其是保护债权人也是不容忽视的问题。实践中解决改制企业的债务问题有多种方法,如“债转股”、“债务转移”、“吸引投资资金还债”、“改变债务条件”等,具体方法要根据改制方式以及债权人的情况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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