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实际取得养老金 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发布日期:2011-03-09 文章来源:互联网
赵某与秦某系夫妻关系,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赵某与秦某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个人帐户中的养老保险金分别为15879.93元、54328.46元(其中赵某个人缴纳8551.55元,秦某个人缴纳27619.33元)。后秦某因经常打麻将,并参与赌博,疏于关心妻子,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赵某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和秦某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同时要求分割秦某的养老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鉴于造成夫妻感情破裂的主要责任在秦某,故应本着保护妇女子女利益和照顾无过错方原则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赵某要求分割被告名下的养老保险金,因秦某尚未实际取得此款,故不予支持。但考虑到双方每月由单位扣缴的养老保险金是从夫妻共同财产即工资中支付的,现秦某扣缴的数额明显高于赵某,故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将秦某缴纳的高于赵某部分的养老保险费按各半分割后从秦某应得财产中扣除。故法院判决,准予赵某与秦某离婚,从秦某应得财产中扣除秦某缴纳的高于赵某部分的养老保险费的一半给赵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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