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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原则

发布日期:2011-03-09    文章来源:互联网
  《婚姻法(修正草案)》第三十九条是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问题的规定。这一规定过于笼统、简单,不便于审判人员正确审理离婚案件,合理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笔者建议:将第三十九条修改为:“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夫妻均等分割、适当照顾女方的原则和财产的具体情况判决。

         未成年子女的财产,由抚养子女的一方代为管理。”笔者认为:1?夫妻均等分割原则,是男女平等原则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上的重要体现。我国法律规定,男女平等。既然夫妻共同财产的权利主体是夫妻双方,那么,原则上,夫妻共同财产应由夫妻双方均等分割。2?适当照顾女方原则,这是由我国当前妇女经济地位所决定的。夫妻均等分割,并不是夫妻绝对平均,也不是简单地对夫妻共同财产对半分割。《婚姻法》施行五十年来,我国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的地位得到了明显提高,基本上实现了男女平等。所以,在立法上继续保留“照顾女方”是没有必要的。但是,由于历史原因、生理原因等多种因素,妇女的经济地位、生活能力总体上相对较弱,男女经济地位短时期内还不能实现完全平等。离婚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适当照顾女方是必要的,在司法实践上也是可行的。3?“照顾子女权益”应予删除,“照顾子女权益”作为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原则,在立法上是不妥当的。子女不是夫妻共同财产的权利主体,无权要求分得其父母的共同财产,人民法院也不能将夫妻共同财产的全部或部分判决给子女所有。至于离婚夫妻协议将夫妻共同财产的一部分或全部归子女所有,则应按赠与处理。4?未成年子女的财产,应由抚养子女的一方代为管理。未成年子女的财产,包括:(1)其父母所尽抚养义务供给的物品;(2)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3)本人创作、表演、竞技等所得的财产;(4)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5)未成年子女的其他合法财产。未成年子女的财产,属于未成年子女所有,它不是夫妻共同财产的一部分。未 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财产只能由负责抚养他的父或母代为管理。为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应当明确:离婚时,夫妻不能约定未成年子女的财产归一方或双方所有;人民法院也不能把未成年子女的财产划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因而,“未成年子女的财产,由抚养子女的一方代为管理”应作为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5?夫妻对夫妻共同财产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判决。法律授权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是正确的,也是符合实际的。人民法院要结合夫妻共同财产的性质、数量、财产的实际状况、双方当事人的意愿和生活习惯、经济地位等因素,在“夫妻均等分割、适当照顾女方”的原则下,合情合理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还需要把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与债务清偿、子女抚养、经济帮助等联系起来统盘考虑。同时,人民法院还应考虑到判决后离婚夫妻对判决的实际履行能力和条件。在司法实践中,有利于生产经营、各自使用的财物归使用者所有、便于实际履行等,均为人民法院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具体准则。但是,“财产的具体情况”不是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基本原则。因而,从法条文字表述看,“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原则判决”不妥。把它改为“由人民法院根据……原则和财产的具体情况判决”更符合立法本意。

注:引自人民法院报2001年0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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