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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的根本性透视

发布日期:2011-03-12    文章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出处】《中国法学》2007年第4期
【写作年份】2007年


【正文】

  根本法是盛行于17世纪英国的一个古老概念,表达了统治者须受制于外在权威这一理念。后来在主权概念的冲击下衰落。18世纪美国复兴了这一观念,根本法成文化为宪法。它强调约束主权的根本法与约束个人行为的普通法律之间的区别,发展了法院实施宪法保障根本法地位的机制,完成了根本法的法律化。

  根本法是一个古老的概念,它的?义和历史都不像看上去的那样通俗、朴素和平凡,根本法走过了一条从消亡到重生、从虚构到实证、从想象到成文、从政治到法律的道路。借助法院,根本法最终完成了从形式到内容的法律化。其法律化不仅表现在法典化意义上由文字载明,还表现在它可以被法院实施,以确保个人自由,维护根本法的最高法地位。因而,如何让宪法走进法院,使公众不仅在立法过程中感受宪法高于普通法律的效力,也在司法过程中体会其优位性效力的保证,以及对基本权和个人自由的保护,依然是我国宪法实施过程中一个艰巨的任务。这也是说,在我国,根本法还是一个未完成的课题,欲在完全意义上落实宪法的根本法地位,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根本法并非以其法律化就可完成宪法实施的任务和全部,现代宪法的许多问题须诉诸根本法理念才能解决;欲维护社会所赖以维系和存续的基本价值,当代司法审查必须从宪法所具有的政治性那里寻求灵感。因此,只有重申宪法的根本法属性,恢复根本法与普通法律的全部区别,法官才能以一个法律人的身份和思维,基于法律的诉讼技术实现其对于宪法所负的责任和使命,亦即“重新发现基本法”,视宪法为一种新型的法律部门。
 
【作者简介】
韩大元,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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