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人格侮辱 丈夫被判精神赔偿
发布日期:2011-03-14 文章来源:互联网
2004年6月29日晚,原告乘其女及被告不在家之机,对被告之女实施不轨行为。2004年10月3日原告将共同栖身的房屋换锁,使被告有家不能归,只好寄宿在姐姐家里。但原告常常到被告姐姐家去骚扰,并将被告骑的自行车砸坏卖掉,还把被告的12双鞋和7件衣服用刀割坏,扔到被告姐姐所住楼下。至今被告与女儿无法回家栖身。
原、被告经人先容相识,于1997年6月20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再婚后,原告带一女(12岁),被告带一女(12岁),共同糊口。婚后因为原告有酗酒习性,常常酒后因琐事殴打被告,并常常在枕头下放置管制刀具,被告糊口在恐惊之中。1998年原告因琐事将被告打得鼻青脸肿,又将被告绑起来打,并对被告进行人身摧残,直至第二天早晨才将被告放开。在此之后,原告对被告实施家庭暴力从未中断。
由于家庭琐事,白某常常殴打、虐待妻子崔某。三八节“前夕,北京市向阳区人民法院酒仙桥法庭审结此案,依法判决解除原告白某(男,37岁)与被告崔某(32岁)婚姻关系,原告白某赔偿被告崔某精神损失费一万元,并依占有利于无过错方被告崔某的原则对双方财产进行分割,维护了被告崔某的正当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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