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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冷暴力法律同样惩治

发布日期:2011-03-15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年多了,我与丈夫几乎每天都说不上一句话。起初,我常想和他沟通,可他却一再忽视我的存在,不理不搭,我根本就没办法将话说下去。现在,我整天痛在心里,精神快要崩溃了……哪怕是他愿意和我吵一场,我也心甘啊!”笔者在一周前接访时,一位女士如是说。

  其实,这种现象远非个别。

  这就是夫妻间的“家庭冷暴力”。这种“家庭冷暴力”是指夫妻在产生矛盾时,虽没有拳脚相加、头破血流,但对对方冷淡、轻视、放任和疏远,表现为恶语中伤、漠不关心、将语言交流降到最低限度、停止或敷衍性生活、懒于做一切家务工作等。

  丈夫王某与妻子钟芳(均为化名)是在10年前走进婚姻殿堂的。王某随着事业有成,他的地位高了,腰包鼓了,脑子也活了。而钟芳难免“人老珠黄”,王某怕招来“陈世美”的骂名,影响自己的形象和仕途,虽有心离婚再娶,但又不敢提出。为迫使钟芳先提出离婚,造成自己也是迫于无奈的假象,王某一方面故意不与钟芳沟通,对她不理不睬、视而不见,即使说上一两句话,也是言语攻击、暗藏威胁;另一方面限制钟芳的生活范围,在家也无端挑剔,甚至在长达三年的时间里,不与钟芳过夫妻生活。冷漠、疏远、压抑、怨恨、敌意,使钟芳慢慢对王某失去了感情、失去了信心,最后只好诉请离婚并提出精神损害赔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虽没有对钟芳实施肉体伤害,但其行为主观恶意明显,且已实际造成钟芳精神痛苦,构成家庭暴力。遂在判决准予离婚的同时,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之规定,判决王某赔偿钟芳精神赔偿金20000元。

  应该说,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尽管《婚姻法》第四十六条仅规定“实施家庭暴力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其中没有说明是否包括“家庭冷暴力”,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中已经将家庭暴力界定为,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其中表明:家庭暴力除身体虐待外,还包括言语虐待、心理虐待等“精神”方面的虐待,本案中的情形是与之吻合的:

  1、王某实施的“家庭冷暴力”属于“其他手段”。一般来说,言语虐待是指企图以字眼、声调来控制或伤害他人,表现为吼叫、谩骂、讽刺、挖苦、不理不睬等。心理虐待则是指不实的指控对方、禁止对方上学或工作、阻止对方探视亲人、嘲笑侮辱对方的朋友、责备或冷漠以对。王某把自己应尽的义务当作随心所欲的权利来行使,对钟芳不理不睬、视而不见、言语攻击、三年不与钟芳过夫妻生活等极端行为,既是一种言语虐待,也是一种心理虐待。

  2、钟芳已受到“家庭冷暴力”的伤害,至少也是“一定伤害”。家庭冷暴力的负面影响是多方面的,包括对人的情绪的破坏性打击;长时间导致的免疫功能下降,产生多种身心疾病,危及神经、血液循环、消化、内分泌等重要系统。如原有高血压、糖尿病、心脑血管疾病、胃肠和睡眠障碍等,也会逐渐加重、恶化。王某具有利用“家庭冷暴力”伤害钟芳的直接故意。即他明知长此以往,必然会造成钟芳无法忍受并伤害夫妻感情,但这恰恰是他所希望的结果,也是他的目的所在,其恶意十分明显。而钟芳也正是基于此才慢慢失去感情、失去信心,被迫诉请离婚。已尽心尽力的钟芳,对婚姻的破裂并无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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