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备考最全指导
发布日期:2011-03-16 文章来源:互联网
在经过一段时间复习的基础上,对刑事诉讼法的基本知识要有一个全面、系统地把握。有这样才能使自己对本学科的了解有一个系统化的结构,而不是零散知识的堆集。
为了帮助学员们形成这样刑事诉讼法的知识体系,用一个简明的图表,对刑事诉讼法的结构作做一整体性概括(由于篇幅较长,此处略去)。
上列图表,实际上就是整个刑事诉讼法基本知识的结构图,学员们如果结合这个图表来复习,对刑事诉讼法这门学科的框架体系内容会有一个全面的了解和掌握,碰到具体问题时,就能够立即找到本题是想考你的哪些知识点。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司法考试中经常会有一些综合性的题目,这类题目,仅靠一个章节的了解是不够的。而是涉及到好几个章节的内容,这就更需要学员们具有综合、概括能力。例如,2007年司法考试试卷二第71题:关于补充侦查,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检察院审查公安机关报请批准逮捕的案件,发现证据不足的,可以决定退回补充侦查B.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时,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C.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可退回检察院补充侦查D.合议庭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人可能有自首、立功等法定量刑情节,而起诉和移送的证据材料中没有这方面的证据材料的,应当建议检察院补充侦查这一题,题干并不难,但选项涉及到《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刑事诉讼法》和《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个规定的内容,如果对这三个规定中的相关知识点有一个综合的了解,就不难选择BD了。
二、打牢基础,知识要扎实化。
有的学员误以为司法考试都是一道道选择判断式的试题,便不顾对本专业基础知识的掌握,将大量的时间放在法条的记忆和题海战术上。这种做法其实是一种事倍功半的做法。我们提倡,学员们在复习过程中,还是要系统地看一遍刑事诉讼法的教科书,把基础打牢。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做到融会贯通。尤其是现在的司法考试题已经不是仅仅满足于对法条的记忆,而是更加重视对法条的理解和运用,如果不打牢扎实的专业基础,这类题目很难做好。例如,2007年司法考试试卷二第76题:下列哪些人是承担控诉职能的诉讼参与人?
A.公诉人 B.自诉人 C.被害人 D.控方证人类似这样的题目,如果不对控诉职能承担者公诉人、被害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和诉讼代理人、证人等理论问题有一个清楚的了解是很难做好的。而这些内容在一般教科书中都有介绍,如果掌握得好,就不难对这个不定项选择题做出准确判断,选择BC两个选项。所以本人建议,学员们在复习时,不要急于做题,而是应当先系统地阅读本专业教材,理论体系和法条掌握达到一定程度时再来做题,效果会好得多。9 m' o2 m, @/ c
三、熟悉法条,知识准确化。
司法考试是全国性的统一考试,力求答案的准确性和唯一性。所以,一般要求各题的答案,要尽量有法律依据,尽量避免出理论上有争议的题目。尤其是像刑事诉讼法这样的应用学科更是如此。这就要求,学员们在复习过程中对一些重要的规定,做到非常熟悉。
就刑事诉讼法这门科目而言,除了掌握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以外,还应当掌握四个重要的规定。一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安全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简称《六机关规定》);二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法院解释》);三是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简称《检察院规则》);四是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的规定》(简称《公安部规定》)。这四个规定的内容很多,学员们在复习过程中如果不能全面阅读,也必须有选择地挑一些重点内容细读。
为了方便学员们阅读,这里列出一些各规定的重要部分:《六机关规定》中主要看:(1)立案管辖的具体划分;(2)逮捕的证据条件;(3)书记员、鉴定人和翻译人员回避的审批权限;(4)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移送案件材料的范围。
《法院解释》中主要看:(1)特殊情况下的地区管辖和军地互涉案件的管辖;(2)辩护人的范围及指定辩护以后被告人拒绝辩护人的处理办法;(3)刑事证据规则;(4)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特殊规定以及提起和审理程序;(4)庭前审查程序后的处理决定;(5)第二审程序有关全面审查原则和上诉不加刑原则的具体规定。
《检察院规则》中主要看:(1)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具体范围;(2)取保候审中保证金的数额;(3)审查起诉过程中有关补充侦查的具体规定;(4)审查起诉范围的规定;(5)审查起诉后对各种具体情况的处理。)
《公安部规定》中主要看:(1)关于律师在侦查阶段会见犯罪嫌疑人的规定;(2)有关强制措施的规定;(3)刑罚的执行程序。
还需强调的是,在学习这些法律条文过程中,要注意两个问题:一是这些规定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关系。一般而言,其中与刑事诉讼法明显矛盾或者冲突的不会考,多数会考那些对刑事诉讼法有补充或者具体化的条文;二是一定要理解法条,而不是机械地记忆,要注意某一个法条的立法原意。司法考试中的试题,不是简单的法条罗列,而是要运用法律条文分析实际问题,这两者之间是有一定距离的。例如,2003年司法考试卷二第94题:某市检察院以刘某犯有抢劫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受理后认为该案不需要判处无期徒刑以上的刑罚。对此案,该法院下列做法中正确的是:A.驳回检察院的起诉B.将案件交由下级法院审理C.继续审理本案D.向上级法院请求可否审理很多学员在作此题时,死记《法院解释》第4条的规定,而不注意对法律条文的理解,结果出了错。《法院解释》第4条,的确针对这种情况规定:“可以继续审理本案,不再将案件交由下级法院审理。”如果简单地对照法条,就有可能只选择C,而不选择B.但是,如果学员们细心一点就会发现,《法院解释》的这一规定,用的是“可以”而不是“应当”。从逻辑上讲,“应当”能够包括“可以”,但“可以”却不涵盖“应当”。同时《法院解释》中的这两句话中间是用逗号分隔开的,“可以”实际上统领整个句子。再联系到刑事诉讼法中关于级别管辖的具体划分,就不难发现,B选项也是应当选的。
与此例题相反的是,2003年司法考试卷二第90题:某伤害案,由于犯罪嫌疑人系当地公安局局长的儿子,当地公安机关对被害人的报案作出了不立案的处理决定。被害人不服,向检察院提出,要求检察院对此进行监督。人民检察院应当如何处理?
A.应该改变管辖,直接由检察院对此案进行立案侦查B.检察委员会可以作出决定,要求该局长回避C.可以直接书面通知公安机关立案D.可以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如果认为理由不能成立,可以书面通知公安机关立案此题是不定项选择题,B项一般都会选,关键是D项。有些学员机械地记忆法条,认为法条上是“应当”,而不是“可以”,所以不选。如果说这是一个法条解释题,当然这种选择是没有错的。但是这里是用法条来分析一个具体案件,情况就不完全相同了。试想一下:(1)法条要求“应当”这样做,那么“可以”这样做有什么问题呢?(2)如果再细心一点,将题干和选项连起来读,就更应该选择D项了。有些学员在考后,认为这个题目出错了,殊不知,出题者的用意恰恰就在于为考查学员们对法条的分析和运用能力而故意设的陷井。
四、突出重点,知识针对化。
从这几年的司法考试命题规律来看,一般都倾向于出利用法律条文来分析实际案例的题,像刑事诉讼法这样的应用法律部门更是如此。因此,在复习过程中,要有针对性地多看那些可能以这种方式出题的知识点。对于那些概念性的、原理性的内容,可以看得简略一些。)
虽然这些年的刑诉部分的试题几乎涵盖了刑事诉讼法所有章节的内容,但相对来讲分值占得比较多的章节是:诉讼参与人、管辖、辩护、强制措施、附带民事诉讼、侦查、起诉、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显然这些章节是学员们在复习过程中,应当重点把握的内容
五、举一反三,知识灵活化。
学员们在复习过程中,往往都要做大量的试题。学易专门在网上建立了题库,为大家进行这种训练提供了便捷的条件。但做题要有做题的技巧。做题过程中,不能简单地满足对照答案,一定要阅读答案的解析部分。要知道自己对在哪里,错在什么地方。最近几年,经常会出现同样的知识点重复考试的现象,刑事诉讼法第l5条的内容更是考过多次。但每一次出题的方式都有变化。有些学员,在某种出题方式中能够回答出来,但是换了一种出法又不会了,问题就出在没有对知识点进行真正理解和消化。所以,我们的主张是做题不在多,而在于精。同样的知识点,做过一道就够了。关键是做完之后,一定要认真阅读题解,自己问问自己,本题还可能以哪些方式出现?如果出了,怎样回答?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做到举一反三,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这一点,正如我们所说的那样:“司考不是思考,但是司考的确需要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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