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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证办理程序

发布日期:2011-03-22    文章来源:互联网
  男女双方符合婚姻法的规定,结婚证办理的程序,可分为申请、审查、登记三个步骤:

  (一)申请。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须持本人户口证明、居民身份证和所在工作单位或生产大队出具的关于本人出生年月、民族和婚姻状况的证明,共同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申请登记的时候男女双方必须同时在场。如果是离过婚的还应当持离婚证。在实行婚前检查的地方还应该持有医院的婚前检查证明。

  (二)审查。登记机关对于双方当事人的结婚申请审查,在必要时,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供有关的证明材料,或进行必要的调查,或指定项目进行医学上的鉴定。

  (三)登记。婚姻登记机关经审查后,认为符合结婚条件的,准予登记,发给结婚证。婚姻登记机关不与登记的,应当出份书面说明,说明不与登记的理由。

  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全国人大2001年4月28日修正)

  二、《婚姻登记条例》 (国务院令[2003]第387号)

  三、《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 (民政部2003年9月24日发布)

  相关法条

  第九条 当事人结婚的,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申请时,应当持下列证件和证明:

  (一)户口证明;

  (二)居民身份证;

  (三)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离过婚的,还应当持离婚证。

  在实行婚前健康检查的地方,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必须到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婚前健康检查,向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提交婚前健康检查证明。

  第十一条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当事人的结婚申请进行审查,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即时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对离过婚的,应当注销其离婚证。当事人从取得 结婚证起,确立夫妻关系。

  第十二条 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

  (一)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二)非自愿的;

  (三)已有配偶的;

  (四)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五)患有法律规定禁止结婚或者暂缓结婚的疾病的

  第二十条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申请不予登记的,应当以书面的形式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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