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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司法考试行政法复习指导

发布日期:2011-03-25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行政法基础部分

  1、依法行政原则,即职权法定在案例中的运用;

  2、十八个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应掌握;

  3、行政机关的性质,尤其是国务院组成部门是频繁出题的考点,因为其没有争议;

  4、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的划分是试卷四案例分析题的考点之一(如区分市政府通告、决定、规定是抽象行为还是具体行为)

  5、热点问题:(1)行政许可法;(2) 公务员法;(3)行政征收、征用与补偿;(4)行政应急与紧急状态立法;(5)行政强制措施,抗非典时政府最大量实施的就是这种具体行政行为;(6)行政强制执行,与行政强制措施一起正在制定行政强制法。

  我国目前享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有: 公安、工商、税务(国税和地税)、金融、审计、财政、外汇管理、海关、质检、专利、县级人民政府强制服兵役以及作出裁决的房地局所属县级人民政府的强制拆迁等。

  6、抽象行为与行政立法部分以立法法、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定程序条例为准;

  7、2005年4月如通过治安管理处罚法将会被收录法规汇编。

  (二)行政许可法部分(首先是概念,何为许可)

  1、信赖保护原则,信赖补偿与69条的信赖赔偿;2、行政许可的设定权与规定权,与处罚设定的比较;3、行政许可的委托;4、许可机关的公示与解释义务;5、“一个窗口对外”;6“一次性书面告知”;7、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陈述、申辩权,注意行政许可中的原告资格问题;8、许可听证与案卷排他原则;9、审查期限;10、许可的变更与延续时的默示批准制度;11、不予许可的决定应当说明理由;12、撤销:概念: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其上级行政机关,依职权或者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作出的对已生效的行政许可使其既向前、又向后失去法律效力的决定。(法|律教育网整理)撤销的理由,分为两种:其一,由于许可机关的原因导致许可被撤销的,又分为以下四种法定情形——a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b超越职权的;c违反法定程序的;d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e其它。其二,被许可人的理由导致许可被撤销,有两种情形,一是欺骗,二是贿赂取得许可的。 撤销的后果:第一,由于第一种原因导致许可被撤销的,对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行政机关应予赔偿;第二,由于第二种原因导致许可被撤销的,被许可人基于行政许可所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第三,如果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就不予撤销,但可确认其违法,并责令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三)行政处罚法部分

  1、行政处罚的种类及其设定,是历年的考点之一,出题一般直接源自法条。

  2、第23规定的责令改正,不是处罚的形式,而是处罚的同时让当事人承担的类似于恢复原状的民事责任。应结合案例掌握。

  3、第24条就是“一事不二罚(款)”原则。(整顿华北五省大车超载时规定,同一部车同一天在高速路上不受两次罚款处罚)

  4、行政处罚与刑罚的折抵。

  5、第29条规定的追究时效为两年。应掌握单行法的有两个: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为六个月(第18条);税收征管法规定为五年(第86条)。

  6、第42条规定的处罚听证需重点掌握。

  7、第51条的执行罚。(行政法中共有三个执行罚,另两个为:行诉法65;治安处罚36)。

  (四)行政复议法部分

  1、第6、7条规定的行政复议的范围应与行政诉讼的范围对比掌握。第7条规定的对抽象行政行为申请复议的规定应重点掌握。

  2、复议的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规定应与诉讼的原告、被告对比掌握。

  3、下列行政机关属于垂直领导,只能向上级申请复议:国安、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海事、省以下工商、质量技术监督与商检。

  4、行政复议与诉讼的关系上,单行法律、法规未规定必经的即可选择。单行法规定复议必经的有:(1)税收征管法第88条第一款规定的应纳税款和滞纳金(但税务保全措施、税务行政处罚与税务强制执行确是可选择的);(2) 关于依法取得的九种自然资源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决定(省级政府作出的为终局裁决行为)。

  5、行政复议决定的种类及其适用条件。

  (五)行政诉讼法部分

  1、受案范围是必考的,应掌握正面受理的案件(关于人身权、财产权的和非人身权、财产权的);不受理的事项9种。终局裁决有:出入境管理的两个选择终局式;复议法14条亦为;(法|律教育网整理)复议法第30条关于行政区划和省级政府作出的有关九种自然资源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决定。

  2、一般地域管辖不是“原告就被告”。

  3、原告资格及原告的确认(8种)以及被告确认的7种情形是必考的,应通过案例掌握。

  4原告在多长时间内起诉未过诉讼时效也应掌握。最长保护期的几种情况: 2年、20年、5年。

  5、证据的法定种类与效力。

  6、被告改变行政行为与原告撤诉。

  7、一审判决的种类及其适用条件是重中之重

  8、非诉案件的执行也应重点掌握。

  (六)国家赔偿法部分

  1、国家赔偿范围,包括行政赔偿与刑事赔偿的范围是重点内容

  2、考公安干警的题一般包括两个考点:其一是个人行为还是职权行为(以职务行为来表述是不准确的)亦可称执行公务(这种划分决定赔不赔);其二是行政行为还是刑事诉讼行为(这种划分决定是不是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以及是行政赔偿还是刑事赔偿)。是卷四大题的出题点。

  3、赔偿义务机关,尤其是刑事赔偿义务机关即公、检、法谁来赔是历来的考点。

  4、赔偿程序也应掌握。

  5、赔偿的标准分为人身自由权、生命健康权和财产权均应掌握。

  2010年行政法部分仍占60-65分左右,从卷二看,三类选择客观题的数量及分值通常为:单选题第39——50题, 12题,共12分;多选题第80——90题,11题,计22分;不定项选择98——100题,3题,共6分,客观题共考26题,合计40分;卷四中通常会考一道20分的主观案例分析题或一道25分的分析、论述题,即若为案例分析题则行政法总分为60分,若为分析论述题则总分为65分。应当指出的是,从2004年开始的连续六年来,卷二均为从第39题单选开始考行政法的内容,且卷二均为40分,这已是一个规律。

  2010年的重点及高频考点集中在:公务员法(公务员的职务与级别、处分与申诉控告、辞职辞退)、立法法(行政法规、规章的权限程序)、行政(许可)行为的撤销、审理对象与焦点、受案范围、复议(垂直与双重领导)与行政诉讼管辖(一般与特殊)、原告资格、被申请人、被告的确认及诉讼中“应当”还是“可以”的两类第三人、处罚时效、复议期限、诉讼时效与程序、复议必经、举证责任与提供证据的要求、确认判决、非诉行政案件执行、精神损害赔偿、司法(刑事)赔偿范围及程序、赔偿标准等内容。

  最高法院2009.12.14发布了《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司法解释,该规定共17条,于2010.1.4起施行。在受案范围、适格被告、被告懈怠举证的后果(第三人举证)、法律适用、裁判种类、赔偿与补偿的程序和标准及关联行为审查标准等问题上作了符合行政许可行为这类特殊具体行政行为引发行政诉讼案件的规律和特点的新规定,无疑将成为2010年司法考试行政法的“新宠”。

  主观题(一):案例分析题——除律考及08年四川缓考各考过一道国家赔偿的题目外,八届司法考试中五道行政法案例简析或分析题均考查行政诉讼的案例。行政诉讼的案例题,通常会考查以下几个知识点:其一,原告资格,在交待的案情中哪个主体具有原告资格,以谁的名义提起诉讼,包括诉讼代表人和代理人;其二,原告的起诉有无超过诉讼时效,法院应否受理;其三,是复议前置,还是选择式?其四,哪个法院有管辖权,原告应向哪个法院起诉?(法|律教育网整理)其五,谁是适格被告?其六,哪个行政行为是法院的审理对象,是否为人民法院受理范围?其七,诉中的程序问题,如被告改变具体行政行为与原告撤诉;其八,根据题干中交待的条件,法院应作出何种判决、裁定;其九,如何执行及谁来申请执行。

  出题者一般会从以上几个方面来设计题目的问题,而应试者也就应主要在这几个知识点上作答。回答简析题应正面应对提问,答出法律依据,法条序号记不清楚可以笼统回答,其标准答案也往往不要求一定回答出准确的条文序号。

  若为国家赔偿法的题目则命题者通常会从以下几个方面考查:其一,国家赔偿的范围问题,国家赔偿责任的实际承担者——国家机关,又包括行政机关、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监狱是否应当对实施的侵权行为及所属的公务员实施的侵权行为承担国家赔偿责任?如其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是否会得到支持?其二,国家赔偿的请求权人是谁?如其死亡与其具有亲属关系的继承人可否求偿?其三,谁是具体的履行赔偿义务的机关?若上级复议机关加重损害,如何按比例承担赔偿义务?其四,供请求权人选择的赔偿程序有哪些?其五,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如何计算?如其在某年月日后提出赔偿请求应否得到支持?其六,应当承担赔偿义务的机关承担赔偿责任的方式和标准?其七,应当履行赔偿义务的机关实际对外赔偿后,可否对有故意(司法赔偿仅此)或重大过失的公务员进行追偿?

  主观题(二):论述题,“三观”:宏观:法治理念、法理、宪法;中观:三大实体法的基本原则;微观:案例、事例、矛盾、纠纷。 分5-7自然段。03年首考的论述题即行政法,06、07两年均考,现已沉寂两年,在考过行政合法性原则、行政合理性原则、信赖保护原则后,除对“三个至上”等社会主义法制理念的深入学习内容继续予以重视外,尤其要关注中央政法委最新的通知部署的中心工作和任务如“打黑”的法理依据,法理中的执法部分、行政法的比例原则、征用补偿原则、正当程序原则、法治政府的标准等十分令人期待!

  复习方略

  1.注意沿着题干中行政主体及其行为作为主线分析案情,在审题时标明;

  2. 注意真题的示范作用→八届司考共214道真题,作五遍,by正确率95℅以上,则肯定过当年司考。

  3. 注意正确区分行政行为的种类,一为抽象与具体行政行为,二为具体行政行为下的再次划分,具体行政行为不同的种类,适用不同的规则;

  例,(2006-二-80-多)李某购买中巴车从事个体客运,但未办理税务登记,且一直未缴纳税款。某县国税局要求李某限期缴纳税款1500元并决定罚款1000元。后因李某逾期未缴纳税款和罚款,该国税局将李某的中巴车扣押,李某不服。下列哪些说法是不正确的?

  A.对缴纳税款和罚款决定,李某应当先申请复议,再提起诉讼

  B.李某对上述三行为不服申请复议,应向某县国税局的上一级国税局申请

  C.对扣押行为不服,李某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D.该国税局扣押李某中巴车的措施,可以交由县交通局采取

  本题涉及主体:①行政主体→县国税局;②相对人→李某。涉及行为:①李某→买车从事经营行为未交税;②县国税局→三个具体行政行为,一行政征收——限期缴纳,二行政处罚——罚款,三行政强制措施——扣押。[马案]

  题中表示行政行为种类的关键词:

  行政征收——缴纳、交纳(税费)及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公民私有财产权;

  行政强制措施——财产:查、扣、冻;人身:传唤、扣留、约束至酒醒等;

  行政处罚——行政拘留、吊销(暂扣)许可证和执照、没收、罚款、警告等;

  行政强制执行——强制划拨、扣缴、拘留、带离现场、兑换、服兵役、拆除。

  4.注意正确处理复习中的“听”与“看”。听课(听觉)对理解很重要,自己阅读(视觉)感知法条、案例、真题、练习题以视觉刺激建立联想更重要,因为最终的书面考试是靠视觉,不是考“听力”。讲题效果最好——既听且看!

  《国家赔偿法》修改亮点:

  违法归责原则的松动、刑事羁押(拘捕)的部分结果责任;看守所作为赔偿主体;彻底贯彻刑事赔偿义务机关后置确定原则(取消检法共同赔偿机制);加强赔委会的监督(当事人申诉、法院自身、检察院)(T);精神损害应予赔偿;被羁押人死亡的举证;护理费等提高赔偿标准;全残和死亡生活费的标准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请求权计算起点(T35);赔偿费用支付机制转变(7+15=22天);清算(取消)确认程序、顺畅赔偿程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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