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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挪用公款案件的原因及对策分析

发布日期:2011-03-29    文章来源:互联网
近年来,挪用公款案件日益成为职务犯罪中的高发案件。因此,加强对挪用公款案件研究,分析案件特点,透视发案原因,并提出相应预防对策愈显重要。

1 挪用公款犯罪的原因


1.1管理制度存在漏洞,机制不键全


从莱城区检察院查办的此类案件来看,挪用公款案件的发生,都是因为案发单位管理制度存在漏洞,日常管理混乱,规章制度形同虚设,有章不循,责任制度不落实,部门内部检查不到位造成的。特别是在国有企业、公司中,个别企业、公司为了偷逃国家税收和躲避债务,隐瞒经济效益,转移资金,严重违反财经纪律,建立帐外帐,私设“小金库”,为职务犯罪的发生提供了条件,致使挪用公款等职务犯罪频频发生,屡禁不止。


1.2 国有企业改革转轨过程中产生一些空白或盲点,在客观上给了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


第一是当前正值国有企业改革改制的峰潮,少数人利用企业改制,人员分流混乱,分立或合并后的企业对某些方面的管理不到位、债权归属方面杂乱不清的局面,趁机挪用公款。第二是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国有企业对营销人员的管理办法进行了相应的改革,如经费包干、以货款回收额兑现提成,但机制不健全,措施不配套,从而使其钻了企业管理的空子,这也是近年来挪用公款案件频发的重要原因之一。


1.3 利益驱动,见利忘义,法制观念淡薄


在时间就是金钱,效率决定效益的今天,许多人的价值观念、道德观念也随之发生相应变化,这是诱发犯罪的主观原因。随着我国加入世贸,蜂拥而至的西方思潮和良莠参半的“现代文明”,同我国长期遗留下来的封建残余思想结合在一起,严重腐蚀和冲击着一些意志薄弱的人,特别是部分人的拜金主义、享乐主义等人生观、价值观在特定条件下恶性膨胀发展,成为实施犯罪的催化剂。他们的犯罪动机已不再是生活必需型,而是挥霍享受型、营利型。他们抵不住高消费生活方式的影响,在“一切向钱看”的价值观支配下,往往不惜以身试法,走上犯罪道路。此类犯罪嫌疑人通常抱有侥幸心理“使用后马上归还”,归还后没有损失,难以被人发现。


1.4 刑罚惩罚力度不够,对挪用公款的多发也有影响


现行《刑法》对挪用公款犯罪的量刑相对贪污贿赂犯罪较轻,如《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中,对“挪用公款数额较大不退还的,以贪污论处”,最高法定刑为死刑。修订后刑法取消了这条规定,挪用公款不论退与否,最高刑为无期徒刑。立法对拒不退赃的犯罪嫌疑人威慑力减小,使犯罪嫌疑人产生了更大的侥幸心理,权衡得失,觉得“有利可图”。犯罪成本较低,致使一些犯罪嫌疑人挺而走险,大肆挪用公款,以身试法,且得手后拒不退赃。


2 预防挪用公款犯罪的对策


2.1 重视对内部的管理,完善规章制度


目前,许多国有企业处在新旧体制转制中,经营管理方面发生了变化,针对转制中出现的新问题,更要注重企业的内部管理。首先,要完善规章制度。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切实规范企业活动中各项业务工作,制定会计、信贷、稽核、资产管理等规章制度,使国企工作人员做到按章办事;同时,要根据形势的变化,不断对规章制度的内容进行补充和完善,使之更加合理、合法。其次,有了好的制度,还必须要有完善的运行程序,运行程序不合理,也会是一团糟。因此,要求国企负责人要以身作则,带头做好制度落实。在制度面前人人平等,一视同仁,不搞特权,这样才能保证管理程序的规范运行。


2.2 强化监督制约,防止资产流失


加强监督和制约,是减少和预防犯罪的重要措施。监督制约不能是停留于书面,挂之于口头,流之于形式的做秀,必须动真碰硬。对重大的经营业务活动,如大额贷款、信用担保、外汇交易、资金拆借和经济开支等,必须明确审批权限和办事程序,要做到会监督、敢监督,把监督落到实处。其次实行会计机构和会计统派等。下级部门的会计机构要从上级委派,直接隶属于上级主管部门。上级部门要加强对下级部门的指导与监督,应定期到下级部门核查帐目、检查指导工作,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三要抓住要害岗位,强化内外监管机制。加强对本单位要害部门、要害岗位的管理和监督检查,重要岗位工作人员应定期轮岗、交流,不断完善内部审计监管制度,加大审计工作力度,要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财务管理程序,财务费用开支的审批,固定资产和大宗物品的购建、购置等各项经营与管理活动的每一个环节、每一项操作都规范化、程序化。如金融系统中贷款的发放、监管与收回,特别是贷款、承兑汇票等业务必须有严格的办理程序、健全的手续制度和明确的经济责任,要增强这些业务操作的透明度,把办理的结果定期向职工公布,向社会公布,主动接受外部监督。同时要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工作不负责任、玩忽职守的部门领导和工作人员,要依照制度规定进行惩处,若造成重大损失的,要及时移交或协助司法机关处理。通过一系列的制约措施,从根本上防止犯罪的发生。

襄城县人民法院 彭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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