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我国挪用公款案件的原因及对策分析
发布日期:2011-03-29 文章来源:互联网
1 挪用公款犯罪的原因
1.1管理制度存在漏洞,机制不键全
从莱城区检察院查办的此类案件来看,挪用公款案件的发生,都是因为案发单位管理制度存在漏洞,日常管理混乱,规章制度形同虚设,有章不循,责任制度不落实,部门内部检查不到位造成的。特别是在国有企业、公司中,个别企业、公司为了偷逃国家税收和躲避债务,隐瞒经济效益,转移资金,严重违反财经纪律,建立帐外帐,私设“小金库”,为职务犯罪的发生提供了条件,致使挪用公款等职务犯罪频频发生,屡禁不止。
1.2 国有企业改革转轨过程中产生一些空白或盲点,在客观上给了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
第一是当前正值国有企业改革改制的峰潮,少数人利用企业改制,人员分流混乱,分立或合并后的企业对某些方面的管理不到位、债权归属方面杂乱不清的局面,趁机挪用公款。第二是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国有企业对营销人员的管理办法进行了相应的改革,如经费包干、以货款回收额兑现提成,但机制不健全,措施不配套,从而使其钻了企业管理的空子,这也是近年来挪用公款案件频发的重要原因之一。
1.3 利益驱动,见利忘义,法制观念淡薄
在时间就是金钱,效率决定效益的今天,许多人的价值观念、道德观念也随之发生相应变化,这是诱发犯罪的主观原因。随着我国加入世贸,蜂拥而至的西方思潮和良莠参半的“现代文明”,同我国长期遗留下来的封建残余思想结合在一起,严重腐蚀和冲击着一些意志薄弱的人,特别是部分人的拜金主义、享乐主义等人生观、价值观在特定条件下恶性膨胀发展,成为实施犯罪的催化剂。他们的犯罪动机已不再是生活必需型,而是挥霍享受型、营利型。他们抵不住高消费生活方式的影响,在“一切向钱看”的价值观支配下,往往不惜以身试法,走上犯罪道路。此类犯罪嫌疑人通常抱有侥幸心理“使用后马上归还”,归还后没有损失,难以被人发现。
1.4 刑罚惩罚力度不够,对挪用公款的多发也有影响
现行《刑法》对挪用公款犯罪的量刑相对贪污贿赂犯罪较轻,如《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中,对“挪用公款数额较大不退还的,以贪污论处”,最高法定刑为死刑。修订后刑法取消了这条规定,挪用公款不论退与否,最高刑为无期徒刑。立法对拒不退赃的犯罪嫌疑人威慑力减小,使犯罪嫌疑人产生了更大的侥幸心理,权衡得失,觉得“有利可图”。犯罪成本较低,致使一些犯罪嫌疑人挺而走险,大肆挪用公款,以身试法,且得手后拒不退赃。
2 预防挪用公款犯罪的对策
2.1 重视对内部的管理,完善规章制度
目前,许多国有企业处在新旧体制转制中,经营管理方面发生了变化,针对转制中出现的新问题,更要注重企业的内部管理。首先,要完善规章制度。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切实规范企业活动中各项业务工作,制定会计、信贷、稽核、资产管理等规章制度,使国企工作人员做到按章办事;同时,要根据形势的变化,不断对规章制度的内容进行补充和完善,使之更加合理、合法。其次,有了好的制度,还必须要有完善的运行程序,运行程序不合理,也会是一团糟。因此,要求国企负责人要以身作则,带头做好制度落实。在制度面前人人平等,一视同仁,不搞特权,这样才能保证管理程序的规范运行。
2.2 强化监督制约,防止资产流失
加强监督和制约,是减少和预防犯罪的重要措施。监督制约不能是停留于书面,挂之于口头,流之于形式的做秀,必须动真碰硬。对重大的经营业务活动,如大额贷款、信用担保、外汇交易、资金拆借和经济开支等,必须明确审批权限和办事程序,要做到会监督、敢监督,把监督落到实处。其次实行会计机构和会计统派等。下级部门的会计机构要从上级委派,直接隶属于上级主管部门。上级部门要加强对下级部门的指导与监督,应定期到下级部门核查帐目、检查指导工作,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三要抓住要害岗位,强化内外监管机制。加强对本单位要害部门、要害岗位的管理和监督检查,重要岗位工作人员应定期轮岗、交流,不断完善内部审计监管制度,加大审计工作力度,要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财务管理程序,财务费用开支的审批,固定资产和大宗物品的购建、购置等各项经营与管理活动的每一个环节、每一项操作都规范化、程序化。如金融系统中贷款的发放、监管与收回,特别是贷款、承兑汇票等业务必须有严格的办理程序、健全的手续制度和明确的经济责任,要增强这些业务操作的透明度,把办理的结果定期向职工公布,向社会公布,主动接受外部监督。同时要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工作不负责任、玩忽职守的部门领导和工作人员,要依照制度规定进行惩处,若造成重大损失的,要及时移交或协助司法机关处理。通过一系列的制约措施,从根本上防止犯罪的发生。
襄城县人民法院 彭洋
相关法律问题
- 发生拐卖卖淫案件的原因及对策 1个回答10
- 杀人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讯问对策 2个回答0
- 李某是否构成挪用公款罪 2个回答15
- 挪用公款2万元。要负行事责吗。可以判刑吗 7个回答15
- 我国中级法院有权违反我国现行国家法律明文规定判决民事案件吗? 5个回答75
发布咨询
相关文章
相关法律知识
最新文章
- 上海市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
- 开设赌场罪的犯罪构成及量刑规定!
- 非刑罚处罚措施
- 亲朋好友被抓走,律师给的忠告您一定用得到!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 一起成功的诈骗罪无罪辩护案
- 论互联网犯罪案件管辖异议申请的难点、技巧和意义 ——从为涉嫌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的
- 经济犯罪全流程辩护思路指引
- 刑事案件判决的罚金,被告没钱缴纳怎么办?会加刑吗?
- 刑事拘留与逮捕有什么区别?
- 认罪认罚从宽原则的基本含义
- 如何正确区分诈骗罪和合同诈骗罪
- 紧急避险的条件
- 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