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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包庇罪之不足

发布日期:2011-04-08    文章来源:互联网
窝藏、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行为。本罪为选择性罪名,具体包括窝藏罪和包庇罪。
一、包庇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司法机关正常的刑事诉讼活动。

(二)客观要件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窝藏或包庇犯罪人的行为。窝藏,是指为犯罪的人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的行为。这种行为的特点是使司法机关不能或者难以发现犯罪的人,因此,除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外,向犯罪的人通报侦查或追捕的动静、向犯罪的人提供化装的用具等等,也属于帮助其逃匿的行为。包庇,应限于向司法机关提供虚假证明掩盖犯罪人。窝藏、包庇的犯罪人,是指已经实施犯罪行为的人,既包括犯罪后潜逃未归案的犯罪人,也包括被司法机关羁押而脱逃的未决犯与已决犯。

  (三)主体要件

  主体是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四)主观要件

  本罪主观上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是犯罪的人而实施窝藏、包庇行为。明知,是指已知道自己窝藏、包庇的是犯罪的人而仍然进行窝藏、包庇。在开始实施窝藏、包庇行为时明知是犯罪人的,当然成立本罪;在开始实施窝藏、包庇行为时不知是犯罪人,但发现对方是犯罪人后仍然继续实施窝藏、包庇行为的,也成立本罪。

   二、包庇罪与其他相似罪之界限

  (一)本罪与事前有通谋的共同犯罪

窝藏、包庇行为是在被窝藏、包庇的人实施犯罪行为后实施的,其犯罪故意也是在他人犯罪后产生的,即只有在与犯罪人无事前通谋的情况下,实施窝藏、包庇行为的,才成立本罪。如果行为人事前与犯罪人有通谋,待犯罪人实行犯罪后予以窝藏、包庇的,则成立共同犯罪,以共犯论处。

(二)本罪与伪证罪的区别  

   伪证罪中的故意作虚假证明为犯罪人隐匿罪证的行为,与窝藏、包庇罪有相似之处。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1)主体不同。本罪为一般主体;而伪证罪是特殊主体,只限于证人、鉴定人、记录人与翻译人。(2)时间不同。本罪发生的时间没有限制;而伪证罪必须发生在刑事诉讼过程中。(3)目的不同。本罪是通过使犯罪人逃匿或者采取其他庇护方法,使其逃避刑事制裁;伪证罪隐瞒的是和案件有重要关系的犯罪情节。(4)对象不同。窝减、包庇的对象可以是未决犯,也可以是已决犯;而伪证罪所包庇的对象只能是未决犯。

  (三)本罪与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的界限

1979年刑法没有规定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故以往的刑法理论认为,消灭罪迹与毁灭罪证的行为构成包庇罪。本法增设了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之后,也有人认为包庇罪包括帮助湮灭罪迹和毁灭罪证的行为。本人认为,根据刑法的规定,包庇罪应仅限于作假证明包庇的行为,而不包括帮助犯罪人毁灭或者伪造证据的行为。

三、包庇罪的非人性化

我国现行刑法规定的包庇罪,其犯罪主体也包括了父母子女在内,也就是说如果家庭成员中有一个人构成犯罪,那么作为犯罪嫌疑人的夫(妻)或子女也不得隐瞒其所犯得罪行,而是要大义灭亲,应该去公检法报案,否则就有构成包庇罪得危险。亲属、家庭是人类感情的皈依和社会关系的基础,如果法律为了实现个别正义而不惜伤害亲属之间至真的感情,甚至不惜制裁这种感情,则有违法律保护社会风纪的本意,虽然犯罪嫌疑人得到了应有得惩罚,还受害者一个公道,但是,这样做有可能导致家人反目成仇,妻离子散,这明显有悖于我们所提倡的人本主义。

从现实中出发,不少人甘愿冒险窝藏亲属,帮助其逃亡,如果法律予以制裁,则可能导致全家受刑罚制裁的惨痛后果,更主要的是失去了人情味,表现出了一种非人性化,还有可能引起社会得动荡,于己于人于社会都是不利的。从犯罪学上讲,亲属间的背叛极可能导致犯罪分子心灵绝望;而一个充满信任和温情的家庭更有利于犯罪分子的最终改造。古代社会还提倡“亲亲相隐”, 亲属之间有罪应当互相隐瞒,不告发和不作证,更何况是高度发达得今天?

所以,笔者认为有必要对包庇罪进行修改,使其更人性化。

武宁县人民法院 盛奎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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