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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劳动合同中用人单位单方调整劳动者岗位行为的审查

发布日期:2011-04-11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司法实践中,用人单位单方调整劳动者的岗位引发的纠纷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占有一定的比例。就单方调岗行为而言,用人单位认为调整劳动者的岗位是其用工自主权的重要内容,有权根据自身生产经营需要随时调整。而劳动者则认为,调岗是对合同内容的变更应协商一致,用人单位无权单方变更。调岗一般都伴随薪酬的调整,直接涉及劳动者的切身利益。本文就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用人单位能否单方调整劳动者的岗位以及法院对该行为如何审查进行粗浅的探讨。
(一)用人单位在特定情形下可以行使单方调岗权

《劳动法》第26条和《劳动合同法》第40条均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从该条规定来看,劳动者出现第一种和第二种情形时,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劳动者的具体情况单方调整劳动者的岗位,而无须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在调岗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选择解除劳动合同。该规定实际上间接赋予了用人单位单方调岗的权利。劳动部的相关规定也明确了用人单位在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时的单方调岗权。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职工因岗位变更与企业发生争议等有关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6]100号)第一条:关于用人单位能否变更职工岗位问题。按照《劳动法》第十七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精神,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而变更劳动合同,须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若不能达成协议,则可按法定程序解除劳动合同;因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而变更、调整职工工作岗位,则属于用人单位的自主权。对于因劳动者岗位变更引起的争议应依据上述规定精神处理。该答复明确表明因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而变更、调整职工工作岗位,属于用人单位的自主权。也充分肯定了用人单位在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时,可以行使用工自主权调整其岗位。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用人单位行使用工自主权单方调整劳动者的岗位,必须在特定情形出现时方可行使。特定情形主要指以下二种情形:一是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二是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除此之外,用人单位的单方调岗行为都应当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否则不具有法律效力。

(二)对用人单位单方调岗行为的审查

司法实践中,对用人单位单方调岗行为的审查,应从以下二方面进行:

第一,审查调岗的理由是否充分。用人单位行使用工自主权单方调整劳动者的岗位,必须提供充分合理的证据证明上述二种情形出现。对于第一种特定情形,我国法律和行政法规对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依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时间长短,规定了一个相对合理的医疗期。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医疗期内,用人单位非经劳动者同意不能单方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劳动者确因身体健康状况不能从事原工作,用人单位可以调整岗位。否则,调岗行为无效。对于第二种特定情形,何谓“不能胜任工作”,现行的劳动法法律法规未作出规定,实践中也争议不少。“不能胜任工作”是指不能按要求完成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任务或者同工种、同岗位人员的工作量。“不能胜任工作”的原因一般以客观因素为限,而不包含主观因素,如懈怠工作等,主要指由于市场条件的变化,技术上的革新等不可归责于劳动者的事由,使劳动者在身心状况或知识技能上不能胜任所从事的工作。用人单位应当提供对劳动者进行考评或考核的相关标准与制度,以充分证明劳动者确实不能按照用人单位的要求完成劳动合同约定的任务或者同工种岗位人员的工作量。

第二,审查调整后的岗位是否合理。调整后的岗位应与劳动者的劳动能力和身体状况相适应。即使特定情形出现,用人单位也不得滥用调岗权,应根据劳动者在调整时现有的知识、技能和身心状况来安排岗位,不得故意提高工作难度使劳动者无法完成工作任务。若劳动者被调岗后不具备适任能力,用人单位还应当负责培训教育,以使劳动者能适应新的工作岗位。并按照同工同酬的原则合理调整劳动者的薪酬,降低薪酬的幅度不能过于悬殊或显失公平。

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魏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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