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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装车辆后进行交易能否认定为欺诈?(下)

发布日期:2011-04-23    文章来源:互联网
关于撤销权的行使问题。买主刘某提出了存在欺诈行为和显失公平问题。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货物买卖中一定的价格浮动显然为市场规则所允许,就本案汽车的购入价和出售之间的差距而言,是难以认定显失公平的。由于本案卖主李某开始时没有明示车辆系改装车,一定程度上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但要从欺诈角度认定无效或行使撤销权,还要受到实体条件和除斥期间的限制。根据上述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一方当事人以欺诈手段订立合同时,只有损害国家利益才认定无效,而本案的汽车买卖并未损害国家利益,不能认定无效。除斥期间,与诉讼时效有些类似,都是当事人能够行使权利的法定期间,但与诉讼时效所不同的是,除斥期间不因任何事由中止、中断,不因任何事件暂停计算。合同法第55条规定,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司法实践中普遍认为,上述行使撤销权的一年期间为除斥期间。本案被告刘某自车辆过户至今一直未向有关机构对所签协议及欠据申请变更或撤销,反诉时又未在规定期限缴纳反诉费,已过一年除斥期间,故其撤销权消灭。

综上所述,本案当事人买卖改装汽车的行为,并不违反国家禁止性法律规定,且其诉讼主张的撤销权亦已超过法定的除斥期间,应认定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判决被告按约给付所欠车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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