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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费赔偿中的交通工具标准

发布日期:2011-04-26    作者:110网律师
  
  交通费是指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所实际发生的用于交通的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关于交通费赔偿中的交通工具标准,法律及司法解释都没有明确的规定。依照法理,司法实践中一般按照以下几种标准进行计算:
(一) 一般情况下,交通费应当参照侵权行为地的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的车旅费标准支付交通费。乘坐的交通工具以普通公共汽车为主;乘坐火车的,应以普通硬座火车为主;乘轮船时坐三等舱。
(二) 根据受害人的伤情、治疗的紧急程度等情况需要乘坐特殊交通工具的,应当有正当理由。
(三) 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的交通费的票证收据为准,票证收据记载的时间、地点、人数要与实际救治的时间、地点、人数相一致。
(四) 对于不合理的交通费赔偿要求支出,一般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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