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论文 >> 刑法学 >> 查看资料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五)

发布日期:2011-05-04    作者:宋建海律师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现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见》作如下补充、修改:
刑 法 条文                                            罪 名
第133条之一(《刑法修正案(八)》第22条)         危险驾驶罪
第143条(《刑法修正案(八)》第24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取消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罪名)
第164条第2款(《刑法修正案(八)》第29条第2款)    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
第205条之一(《刑法修正案(八)》第33条)         虚开发票罪
第210条之一(《刑法修正案(八)》第35条)          持有伪造的发票罪
第234条之一第1款(《刑法修正案(八)》第37条第1款) 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
第244条(《刑法修正案(八)》第38条)             强迫劳动罪(取消强迫职工劳动罪罪名)
第276条之一(《刑法修正案(八)》第41条)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第338条(《刑法修正案(八)》第46条)             污染环境罪(取消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罪名)
第408条之一(《刑法修正案(八)》第49条)         食品监管渎职罪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黄险峰律师
辽宁大连
于洋律师
广东广州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毕丽荣律师
广东广州
李波律师
广西柳州
刘平律师
重庆渝中
罗钟亮律师
浙江金华
吴丁亚律师
北京海淀区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03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