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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夫妻名义同居”的立法本意与重婚犯罪行为的认定

发布日期:2011-05-09    作者:刘泽华律师
“以夫妻名义同居”的立法本意与重婚犯罪行为的认定
 
河南栋梁律师事务所    刘泽华
 
一、以“夫妻名同居”刑事司法解释的立法历史、本意、理解及证明要求。
(一)、以“夫妻名同居”刑事司法解释的立法历史、本意、理解
刑事司法实践中,对“以夫妻名义同居”的理解,许多司法界人员都望文生义,作出表面意义或者说是字面意义的理解,在证据的搜集与认定方面,也表现为对民事司法解释中“周围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取断章取义的理解与适用,只注重周围群众的表面印象,而忽略了群众的认识是建立在结婚形式的公开基础上的认识,是建立在结婚当事人以结婚的仪式公开夫妻关系基础上的,忽略了对结婚形式的证据搜集与认定,往往造成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被夫妻”、“被重婚”的情况发生,导致许多错案冤案的发生,因此,有必要对其立法本意进行探讨,以正确理解,恰当认定,做到对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不枉不纵。通过追本溯源,可以发现,刑法上关于“以夫妻名义同居” 的规定,来源于民事司法解释关于“结婚”形式的规定,因此,探讨其立法历史、本意及其正确理解,还需要从民事司法解释入手。下面我就从民事司法解释规定入手,谈一下自己的看法:
1、民事方面关于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立法历史
我国法律及司法解释对“以夫妻名义同居”的规定,较早的出现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19891121日)中,其中规定:11986315日《婚姻登记办法》施行之前,未办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如起诉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如起诉时一方或双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应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21986315日《婚姻登记办法》施行之后,未办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如同居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如同居时一方或双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应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3.自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之日起,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按非法同居关系对待。5.已登记结婚的一方又与第三人形成事实婚姻关系,或事实婚姻关系的一方又与第三人登记结婚,或事实婚姻关系的一方又与第三人形成新的事实婚姻关系,凡前一个婚姻关系的一方要求追究重婚罪的,无论其行为是否构成重婚罪,均应解除后一个婚姻关系。前一个婚姻关系的一方如要求处理离婚问题,应根据其婚姻关系的具体情况进行调解或者作出判决。
以上规定是建立在民政部1986315颁布的《婚姻登记管理办法》基础上的规定,该办法第二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结婚,离婚或复婚,必须依照本办法进行婚姻登记。依法履行登记的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上述规定的背景是建立在以登记结婚为法定形式基础上的,其他任何形式的结婚都不是法定结婚形式。所以,即使按传统风俗习惯举行了结婚仪式,并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也只是事实上的结婚,不是合法的结婚,所以司法解释才规定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而且要求周围群众的认可。这是对结婚形式的规定及解释。据此,我国司法解释规定的结婚形式有两种,即登记结婚的法定与根据传统举行婚礼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事实上的结婚形式。司法解释针对当时婚事从简、破除封建传统陋习风尚的政策及传统结婚风俗习惯客观存在的现实,对结婚的认定作出不同的规定,这就是事实婚姻与非法同居的规定。但是无论是法定形式的结婚,还是传统形式的结婚,抑或是婚事从简的社会风尚下的简单形式的结婚,所谓“以夫妻名义同居”,都是建立在“结婚”的基础上的,都是已结婚为前提条件、形式要件、特征表现的,虽然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在客观上具有结婚的事实,也为周围群众所认可,就可以认定为结婚,就是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基于此,对是否结婚的认定,不管是非法同居还是事实婚姻,只要当事人有结为终生伴侣、共同生活一生的目的,并举行了结婚仪式,其结婚形式也被周围群众接受、认可,就可以认定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实践中,认定是否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是围绕同居双方是否结婚来进行的,证明的标准也是建立在是否存在结婚的事实基础上的。因此,认定男女双方“以夫妻名义同居”,应以结婚的事实存在为证明标准,证据的搜集应以结婚事实存在的证据为核心、重点。
2、刑事方面“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 的立法本意、理解及证明要求
199421,《婚姻登记管理条例》颁布施行,取代了原来的《婚姻登记管理办法》,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以民间形式结婚后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男女,均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但这种结婚形势下的男女关系,也统称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关系。
后来,根据打击重婚犯罪行为的要求,最高人民法院19941214在《关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发生的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处罚的批复》中指出: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199421民政部发布)发布施行后,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
 这里需要指出的是,该解释是对《刑法》重婚犯罪规定中“结婚”概念的解释,无论是“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还是“以夫妻名义同居”,都是指虽然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是却举行结婚仪式并以夫妻名义同居的男女关系,无论是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还是以夫妻名义同居,都是以结婚事实的存在为核心客观要件的。这一规定与民事司法解释关于“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规定一脉相承,含义相同,即相对于法定形式的结婚而言的结婚形式,即事实上的结婚。也就是说,认定“以夫妻名义同居”重婚犯罪行为的存在,必须证明非法定结婚形式的客观存在,即必须证明举行了结婚仪式,不管是隆重的还是简单的,否则,就不能称其为以夫妻名义同居。
(二)、证明要求
实践中,结婚的形式多种多样,因此,证明要求也不一样,证据的搜集范围与内容也不一样。对于举行婚宴的,比较隆重,证据比较容易搜集,但对于简单结婚形式的存在,相对就要复杂得多,不仅要调查参加结婚仪式的人,甚至还要调查介绍人、证婚人,有时还要根据房间内是否粘贴“喜”字、有没有给付彩礼,有没有迎亲仪式,有没有群众见他们怎样结婚及其它证据来判断,即还要看是否有取得周围群众的认可的结婚事实存在,二者必须同时具备才能认定,否则,就不能称其为以夫妻名义同居,就不能构成重婚犯罪,以免“被夫妻”、“被结婚”的情况发生。举行婚礼的形式可以千差万别,比如旅游结婚等,但是都必须有结婚事实的发生与客观存在,否则,就不能称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
需要明确的是,上述证明结婚的方法是建立在当时群众对非婚姻(传统意义上的结婚)两性关系持反对甚至是排斥的基础上的。随着形势的发展,在物欲横流、纸醉金迷的现实生活中,为了经济利益,许多非婚姻两性关系司空见惯,人们也见怪不怪,只要不涉及自己的利益,许多人也都持容忍态度,不再过问同居的男女是否夫妻关系,特别是城市中租房居住的比较多,结婚地点往往与居住地点不一致,周围群众了解的真实情况不一样,观点认识评价也不一样。这也为证明结婚事实的存在造成了困难,也提出了新的要求,这就是必须证明结婚事实的存在,即必须证明举行了结婚仪式,有结婚地点,有参加婚宴的亲朋好友、同事参加,有证婚人证明。
二、重婚犯罪事实的调查、证据审查与认定及其要求
要认定重婚犯罪事实的发生与存在,实质上是认定结婚行为的存在,实践中对重婚犯罪认定的各种观点,也都是以证明结婚事实的存在为中心的,因此,认定重婚犯罪,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第一、男女双方是否有与第三方婚姻关系的存续,是否至少有一方与第三方仍有婚姻关系存续;
第二、单身的一方是否明智对方与第三方有婚姻关系(包括举行了结婚仪式的非法同居关系)存续,并自愿与有配偶的对方结婚(不管是登记结婚,还是传统形式的结婚,抑或是现代形式的结婚)同居生活,或者其中与第三方有婚姻关系存续的一方又与对方结婚同居的事实。
第三、重婚的男女双方是否有结为终身伴侣主观意思表示,是否有举行结婚仪式的客观行为存在,有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
第四、周围群众的意见是直接亲眼见到二人结婚仪式举行,还是道听途说,是亲身经历还是主观推测,是客观真实还是表面现象猜测;
第五、证人证言是否客观,是否受到利害关系及其它不恰当因素的影响,是否有故意作伪证的因素存在;证人证言的取得程序是否合法,违反法定程序的证据是否依法排除;
第六、证据的性质、种类、与案件事实的关联性、客观真实性、证明效力高低是否全面审查,是否做出合法合情合理的认定;如果没有审查,没有认定,就不能做出认定。如果简单的作出认定,也只能是错误的认定,不能令人信服。
第七、证据是否全面客观,是否存在矛盾,证据间的矛盾性是否得到派出,证据证明的结论是否唯一,能否排除合理怀疑,是否已经排除合理怀疑。
      综上所述,重婚犯罪的认定是法律及司法解释的理解与应用,正确理解法律及司法解释的立法本意,是恰当认定事实的基础,是正确搜集、审查、判断证据的前提,是准确定罪量刑的先决条件,其重要意义不可忽视。笔者希望通过对“以夫妻名义同居”刑事司法解释立法历史及其本意的探讨,理清认识,更希望能在司法实践中为正确认定重婚行为、准确打击犯罪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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