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论文 >> 刑法学 >> 查看资料

浅谈非法拘禁罪与绑架罪的区别

发布日期:2011-05-18    文章来源:互联网
绑架罪与非法拘禁罪都是直接侵犯人身自由权利的犯罪,而且,客观上也必然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剥夺的方法都可以是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对被害人绑架、劫持的空间特点也一样,既可以是就地不动,也可以是将被害人掳离原所在地。二者很相似,但也有区别。今天我们就浅谈一下他们的区别。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非法拘禁罪是指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为索取债务扣押、拘禁他人的,也应认定为构成非法拘禁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以勒索财物为目地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以勒索财物为目地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非法拘禁罪最本质的特征在于非法使他人的身体被强制性的约束在一定的有限空间内,使其不能按照自己的意志支配自己的身体脱离该空间范围。对于为索取债务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以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对于索债而绑架、扣押人质的案件,处理时应注意。1、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行为人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刑法第238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即应定为非法拘禁罪。说明非法拘禁罪中的为索取债务中的债务包括合法债务和非法债务。2、债权债务关系不明的,行为人确系出于索取合法债务的目的而实施绑架行为的,应以非法拘禁罪定罪。但是,对于行为人与他人有债权债务关系而绑架、扣押人质的案件,也要认真考察行为人的真实意图,对行为人绑架、扣押人质而目的不在于索取债务的,对行为人仍要以绑架罪定罪处罚。3、为索取债务绑架他人后,向被绑架人的近亲属或其他人索得债务后,又索取额外财物或以人质相挟提出其他不法要求的,行为人同时触犯非法拘禁罪和绑架罪两个罪名。如果行为人索要的超出债务范围不大,可以仍然按照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如果行为人索要的超出债务范围过大,甚至是名为索债,实为绑架人质非法索取巨额财产的,应当按照绑架罪定罪处罚。

而绑架罪则是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采用暴力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索要钱财。绑架罪的构成不仅要求有非法剥夺人身自由的行为,而且要求有勒索财物或满足行为人不法要求的目的以及与此相应的勒财或提出不法要求的实行行为。而非法拘禁罪仅要求行为人具有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目的即可。

非法拘禁的主观是以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为目的,绑架的主观是以通过限制他人人身自由获取钱财为目的;非法拘禁的客观是限制人身自由,绑架的客观是限制人身自由和获得钱财;非法拘禁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即自由活动的权利;绑架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

实践中,涉及绑架罪与非法拘禁罪界限区分问题的主要是为索债而绑架、扣押人质的案件。
 
作者:陶改华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蒙彦军律师
陕西西安
徐荣康律师
上海长宁区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朱学田律师
山东临沂
高宏图律师
河北保定
吴健弘律师
浙江杭州
马云秀律师
广东深圳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02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