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谈介绍卖淫罪及其辩护思路
发布日期:2011-05-21 作者:邓世运律师
一、关于介绍卖淫罪
介绍卖淫罪规定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之中,是“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一节中的罪名,是指介绍他人卖淫的行为。介绍卖淫罪是行为犯,其既遂以行为人是否实施了介绍行为为准,而不以他人是否实施卖淫为标准。介绍他人卖淫是否以营利为目的,不影响本罪的成立。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介绍二人次以上卖淫的;(二)介绍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卖淫的;(三)被介绍卖淫的人患有艾滋病或者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四)其他介绍卖淫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二、关于介绍卖淫罪的量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犯介绍卖淫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何谓情节严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答》作了明确规定,(根据1997年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附件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予以保留,其中,有关行政处罚和行政措施的规定继续有效;有关刑事责任的规定已纳入本法(注:指1997《刑法》),自本法施行之日起,适用本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解答是针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定罪量刑的解答,且解答内容不违反现行刑法的具体规定,仍然有效。)情节严重的,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形:(一)多次介绍他人卖淫的;(二)介绍多人卖淫的;(三)介绍明知是有严重性病的人卖淫的;(四)介绍不满十四岁的幼女卖淫的;(五)介绍他人卖淫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多人”、“多次”的“多”,是指“三”以上的数(含本数)。
三、介绍卖淫罪辩护思路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行为,不构成介绍卖淫罪。何谓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指的是没有达到追诉标准的行为。
2、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是一个选择性罪名。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这三种行为,不论是同时实施还是只实施其中一种行为,均构成本罪。如:介绍他人卖淫的,定介绍卖淫罪;兼有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三种行为的,定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不实行数罪并罚。
3、注意本罪与组织卖淫罪的区别。组织卖淫罪,是指以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组织他人卖淫的行为,该罪的主体必须是卖淫的组织者,可以是几个人,也可以是一个人,关键要看其在卖淫活动中是否起组织者的作用,组织作用意味着对他人的卖淫活动实行控制。该罪的的社会危害性比介绍卖淫罪的社会危害性大,刑罚更重。注意本罪与组织卖淫罪的区别对于准确定罪量刑、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有着重大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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