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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人在交通事故损害中 如何计算赔偿数额

发布日期:2011-05-24    作者:杨振夏律师
受害人在交通事故损害中         如何计算赔偿数额
           编者 河南青剑律师事务所律师杨振夏
编者按:
    交通事故往往给受害人本身及家庭造成了极大伤害,为了方便受害人合理地维护其合法权益,本律师把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计算项目与方法整理如下,以便争取在调解过程中把问题解决,避免诉讼,减轻其负担,使自己与家人尽早从不幸的阴影中摆脱出来,以轻松愉快的心情去面向未来更加美好的生活。
一、损害赔偿项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如何运用法律的解释与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损害赔偿的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残疾用具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和财产直接损失、以及精神损害赔偿金
二、具体损害赔偿的项目与计算方法。
  (一)医疗费:按照医院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创伤治疗所必须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结案后确需继续治疗的,按照治疗必需的费用给付。
  (二)误工费: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人均收入三倍以上的,按照三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同行业的平均收入计算。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四)护理费:伤者住院期间,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无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居民(城镇、农村)可支配收入平均水平或者护工工资计算。
  (五)残疾赔偿金根据伤残等级,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居民(城镇、农村)可支配收入平均水平计算。
  (六)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制补偿功能的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七)丧葬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个月标准支付。
  (八)死亡赔偿金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或者法院所在地居民(城镇、农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
  (九)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的、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为限,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或者法院所在地居民(城镇、农村)看消费人均支出标准计算。
  (十)交通费:按照当事人实际必需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十一)住宿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十二)营养费:以必要为限
(十三)精神赔偿金:
  参加处理交通事故的当事人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有关规定计算,按照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分担,但计算费用的人数不得超过人。
  因交通事故损坏的车辆、物品、设施等,应当修复,不能修复的,折价赔偿。牲畜因伤失去使用价值或者死亡的,折价赔偿。
  在事故处理中,财产损失,还应包括现场抢救(险)、人身伤亡善后处理的费用,但不包括停工、停产、停业等所造成的财产间接损失。
  职工因交通事故死亡或者残疾丧失劳动能力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处理后,职工所在单位还应当按照有关部门的规定给予抚恤、劳动保险待遇。
 前款规定的赔偿项目应当按照实际情况确定,并一次性结算费用。  (未经同意,不得转载。)
河南青剑律师事务所律师杨振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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