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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案例之2010年热点民事案件(6)

发布日期:2011-05-31    文章来源:互联网
  暖气太热用户拒交取暖费抗辩理由罕见且比较牵强

  【案情】被告张女士居住在由原告北京某物业管理公司负责提供供暖服务的房屋里,被告同意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24元缴纳供暖费,每年一次向原告缴纳本年度供暖费,交费期为每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从2008年11月15日至2010年3月15日的供暖费,被告始终没有交纳,欠费2801.28元。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交纳上述供暖费。被告辩解其并非恶意拖欠供暖费,而是因为其家中暖气太热,且因为北京沙尘大开窗后会导致其家中满是沙尘无法开窗散热,家中的植物也因温度太高无法成活,多次要求被告解决供暖温度过高问题,但迟迟不予解决,故拒绝交纳供暖费。本案尚未判决。

  【点评】对于一个没有判决的案件本不应该点评,但是本案确实有点特殊。供热温度太低不符合要求,属于违约问题。供热温度太高,大概也属于违约。不过,就此以拒交供暖费抗辩,理由倒是比较罕见,因为供热温度太低属于供暖方未尽职责,主张不交或者少交供暖费似乎有点顺理成章。供热温度过高,肯定是烧煤或者烧油气烧多了,不交或者少交供暖费似乎没有道理,因为人家已经烧了,怎么能不交供暖费呢?这样的抗辩理由真的比较牵强。

  不过,本案的原告也有值得改进的地方,烧暖气能够把人家热得受不了了,少烧几把火就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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