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抚养费纠纷
发布日期:2011-06-03 文章来源:互联网
李某与张某于2000年8月登记结婚,婚生子张某某,现年2岁。婚后因双方性格差异,经常争吵,2006年2月双方协议离婚,孩子由李某抚养,抚养费每月800元,自2006年5月张某便不支付抚养费,李某于2009年10月起诉到法院
案情梗概
李某与张某于2000年8月登记结婚,婚生子张某某,现年2岁。婚后因双方性格差异,经常争吵,2006年2月双方协议离婚,孩子由李某抚养,抚养费每月800元,自2006年5月张某便不支付抚养费,李某于2009年10月起诉到法院
法院诉讼
要求被告张某支付2006年6月至2009年10月的抚养费
判决结果
法院判令被告支付自2007年10月至2009年10月的抚养费
案例评析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了诉讼时效的问题,一般案件的诉讼时效为2年。超过诉讼时效,法院虽受理案件,但已无胜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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