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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被砸伤 先仲裁后诉讼

发布日期:2011-06-03    作者:陈剑峰律师
农民工被砸伤 先仲裁后诉讼
两次工伤赔偿为何相差2.6万元
专家:赔付额度的计算方式是职工索赔关键(附图)

 
    “申请仲裁时索赔15万余元,结果裁决只赔给我2.9万元。到法院诉讼,律师让我索赔6.5万元,结果却判给我5.5万元。”刚刚拿到工伤赔偿款的农民工李子车(化名)满脸疑惑地对记者诉说着他的疑问。
 
侵权事实:工作时模具滑落 右脚趾被砸骨折
 
    20073月,李子车来到某水泥公司当上了打板工。公司每月发给他1000元的工资,但没与他签订劳动合同,也没为他缴纳养老、失业、工伤等各种保险。李子车觉得自己是农民工,又没什么文化,能有个工作就不错了,所以对此也没有多想。
    20081031日,李子车与同事一起制作水泥沟盖。在用金属模具打垛时,因支点不稳造成模具滑落,正好砸在李子车的右脚上,他顿时就倒在地上,公司赶紧派人把他送到了医院。
    医生检查后发现,李子车的右脚五个脚趾被砸成开放性骨折,需要住院进行治疗。20081217日,李子车出院,医生给他出具了诊断证明书,并建议他休息两周。其后李子车一直未到单位上班。
    李子车说:“我明明是在工作时被砸伤的,但公司只负担了医药费,没给任何赔偿,所以我只好申请认定工伤。”20091223日,当地社保部门认定李子车因工负伤。
    去年119日,当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医疗专家组经过鉴定,确认李子车为“右足砸伤,1-5趾骨开放性骨折(内固定),拇指指间关节活动部分受限”,认定其达到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标准九级。
    在向单位提出工伤赔偿而被否时,李子车在某信息咨询部工作人员的指点下,由对方作代理人,向当地仲裁委提出了15万余元的索赔申请。
 
案例剖析:仲裁、诉讼赢官司 获赔数额却不同
 
    据某信息咨询部的工作人员介绍,他们在李子车案件中提出的15万余元的索赔额度,其中包括:李子车在某水泥公司工作近两年未签劳动合同,对方须支付工资两倍赔偿;李子车因工伤须获得的医疗就业补助金、精神损失费、一年的营养费及交通费、受工伤后20个月的工资、失业等5险补助金、被供养父母及子女三人的伤残津贴等共计8项赔偿。
    仲裁委经过审理,认为某水泥公司没有依法与李子车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虽应向李子车支付11个月的未签劳动合同的两倍工资,但因李子车是在20108月才申请仲裁的,已超过了仲裁申请时效,所以此项请求被驳回。关于精神损失费的请求,不属于仲裁委的受理范围,也被驳回。同时,李子车要求的交通费、营养费、护理费和支付被供养人父母及子女三人伤残津贴的请求没有依据,均被予以驳回。最后,仲裁委裁决某水泥公司向李子车支付共计2.9万元的赔偿。李子车不服,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这次诉讼,李子车请来了擅长工伤赔偿纠纷的专业律师作代理。在诉讼请求中,除了仲裁委已裁决赔偿的内容外,律师还增加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鉴定费、医疗费等新项目的索赔,并对已裁决获赔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赔偿额度提高了一倍多,共计提出索赔额度为6.5万元。在法院调解中,李子车不想与原单位关系搞僵,便与对方达成了和解,最终获得赔偿5.5万元。
 
专家点评:工伤索赔 计算赔付额度是关键
 
    带着李子车的疑惑,记者昨天采访了擅长劳动纠纷的北京市迪扬律师事务所的陈剑峰律师。
    陈律师说,有的职工在工伤索赔上存在误区,以为索赔额度越多获得赔偿越多,实际并不是。法律对工伤赔偿标准有明确的规定,要想最大范围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工伤职工必须准确计算工伤赔偿的数额。
    本案中,李子车在申请仲裁时请求赔付工伤医疗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共计2万元,但按照《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26条第2款的规定,“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合并计算,标准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5-30个月的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其中九级10个月。”而北京市2009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为4037元,因此李子车完全可以依法索赔工伤医疗和伤残就业补助金4.037万元。如果没有专业律师的代理,李子车在诉讼时可能得不到这笔赔偿。所以,工伤职工在进行索赔时,应尽量选择专业律师来计算具体赔偿的数额。
    陈律师还提醒,劳动者维权时要注意把握时效。本案中,企业未与李子车签订劳动合同,按照《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李子车完全可以获得工资的两倍赔偿,但因超过了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一年时效,所以李子车失去了申请仲裁的机会,也无法再到法院诉讼,失去了合法权益的维护机会。
午报记者 王香阑
 
备注:本案例是北京陈剑峰律师(本人)代理北京市房山区的一起真实案例,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文中名为化名。本文经劳动午报记者王香阑女士起草、修改和整理发表,发表在中工网、劳动午报等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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