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
发布日期:2011-06-20 文章来源:法律界
1.存在高度危险作业的行为。我国《民法通则》列举的高度危险作业的范围包括高空、高速、高压、易燃、易爆、剧毒 、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7项。但不局限于这7项情况,只要在性质上符合高度危险作业的概念,均可适用此种特殊侵权责任。
2.存在损害事实。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了受害人的人身与财产损失。3.危险作业行为与损害事实间存在因果关系。即应当证明损害事实是由该危险作业引起。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只要存在损害事实,行为与损害结果有因果关系,行为人就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即使损害是由受害人的过失或重大过失造成的,也不能免除行为人的民事责任。如果行为人能够证明损害是受害人故意造成的,则不承担民事责任。从事高度危险作业必须获得国家有关部门的特别许可。行为人非法从事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人民法院除根据民法通则第123条的规定责令其承担民事责任外,还应当根据民法通则第134条第3款的规定予以民事制裁。
相关法律问题
- 让员工违规作业是否有侵权行为 3个回答5
- 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 1个回答0
- 按入股金额退股是侵权行为吗? 1个回答0
- 电信自行改密码算侵权行为吗? 1个回答0
- 聚众殴打他人,辱骂他人,属于什么侵权行为 2个回答0
发布咨询
相关文章
相关法律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