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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起草合同中的通知条款

发布日期:2011-06-25    文章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摘要】合同中的通知条款被大部分合同起草者忽略,因为他们不知道它在关键时候有多重要,本短文提供了一种在实务当中行之有效的合同通知条款的表述。
【关键词】合同;通知条款
【写作年份】2011年
 【正文】

  合同中的通知条款主要用于合同各方通知的便利,是合同各方正确履行通知义务的关键。通知是否已经到达对方,有时候是区分合同各方权利和义务的关键所在。该条款在合同条款当中非常重要,但在合同起草当中往往被忽视,忽视的原因是很多合同起草者根本不知道该条款有多重要。 我国法律对于通知采用“送达主义”,即通知到达对方时生效,这就要求发送方就对方是否已经收到通知承担举证责任。但在实务当中,有时候根本无法实际送达。要么找不到当事人,要么当事人拒绝签收。这时候就可以采用英美法系的“发送主义”,以降低举证的难度,法院一般会认可双方的这种约定。

  通知条款有以下几种表述方式: 第一种: 在本合同的履行过程中,甲方负责联系的人: ,电子邮件: ;乙方负责联系的人: ,电子邮件: 。 一方需要通知的信息发送至对方指定的电子邮箱达3日,即视为对方已经看到并了解邮件内容,送达完成。 第二种: 甲方联系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邮编:_______;乙方联系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邮编:_______。甲、乙双方向前述对方联系地址以特快专递或者挂号信方式邮寄法律文书的,即视为法律文书已经通知并送达对方。 第三种: 甲、乙双方关于本合同履行及相关事宜的通知,应当按照本合同载明的地址发出。通知一般以对方或授权代表签名或者盖章确认为准。如果以特快专递或者挂号信形式寄送的,自发出之日起第四日视为送达之日。 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的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否则因此产生的一切不利后果自行承担。 上述三种方式中的第一种通过电子邮件来通知是简单,但是举证时较难,电子邮件作为证据使用,一般需要公证。电子邮寄公证是一件很麻烦的事。

第三种方式相比第二种方式来的更公平合理,而且在漫长的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极有可能因为种种原因发生地址变更,如果还按照原地址发送通知显得不公平,但当事人地址变更一定要及时通知对方,否则当事人就要为自己的过错承担责任。因为当事人的联系地址在合同的首部或者尾部已有表述,在合同的通知条款中就没有必要再重复表述。一定要有证据意识,一定要把已经寄送的相关证据保存好,否则打官司的时候会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作者简介】
王荣洲,复旦大学法律硕士,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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