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不能再孕 丈夫诉请离婚
发布日期:2011-06-27 作者:王成律师
新丰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和常某相识相恋5年后才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说明婚前是互为了解的,且婚后常年一起工作、并共同购房生活,这说明夫妻俩有着深厚的感情基础。俩人出现矛盾主要是常某生育小孩后没有进行很好的沟通。常某在生育过程中造成子宫被切除,导致不能再孕,此事对常某的身心造成了极大的伤害,此时的王某本应对其妻子常某倍加关心和呵护,多加沟通,使常某能感受到家庭的温暖。为此,该院依照我国有关法律之规定作出了不准原告王某与被告常某离婚的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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