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 护 词
发布日期:2011-06-29 作者:110网律师
(后法院宣判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上海伟创事务所接受****的委托,指派吴胜开律师作为被告人****(以下简称被告人)的辩护人,律师接受委托后查阅了相关案卷并会见了被告人,刚才又参加了法庭调查。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定性不持异议,但根据客观事实与法律,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具有从轻处罚的情节,建议法庭对被告人判处缓刑,理由如下:
一、被告人归案后态度较好,其认罪、悔罪态度明确
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这一态度应当加以肯定。被告人归案后,对整个作案过程主动做了详细的供述,认罪态度好,坦白交待了所有的犯罪事实,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查清案件的事实,其具有真诚的悔罪表现、悔罪之心、悔过之意。
在辩护人会见被告时,其也多次表达了自己的悔罪之意,供述事实前后非常一致。在庭审过程中,被告人自愿认罪,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的相关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法发【2010】36 号)第三项“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中第7条“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之规定,请法院在量刑时酌情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
被告人涉案的金额为40600元,将赃物出售后,被告人只赚取了1300元钱,虽然被告人的行为已经构成了犯罪,但是,涉案金额较小,社会危害性显著轻微。另外该罪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中妨害司法的犯罪,该罪主要保护的法益应该是司法的正常秩序,本案中被告人****的行为并未影响司法机关的办案,司法机关仍然正常地追究了所有被告人的法律责任,并且赃物的估价也未受****的影响。
三、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主观恶性不深
被告人的犯罪动机单纯,仅仅是为了追求获利的目的而经他人介绍实施一次犯罪,其实施了收购五箱焊锡条的犯罪行为,其行为触犯法律,但不是蓄谋已久实施犯罪或者专门收购、销售赃物,此次犯罪的动机也不是仇视社会,主观恶性不大。
四、被告人系偶犯、初犯
被告人在归案前是正经的生意人,其一贯表现良好,没有任何的不良嗜好和不良记录,更没有犯罪前科,其尊老爱幼,遵纪守法,在同村人的心目中一直是一个优秀的青年。被告人走上犯罪道路完全是一念之差,这次犯罪只是因为贪图小利,没有充分的认识到事情的严重性,是初次犯罪、偶然犯罪,其社会危害程度和主观恶性均与惯犯有着明显的区别,请求法院在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
五、被告人愿意主动退赔非法所得,减少社会危害性,属酌情从宽处理情节
辩护人接受委托后,被告人多次表示对犯罪行为感到后悔,也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造成的危害,觉得愧对了社会,愧对了家属,对不起受害人,悔改决心很大,悔改表现明显,被告人亲属和被告人也愿意积极退赔非法所得,其犯罪行为并未给被害人造成太大的损失,在退赃的问题上,被告人没有任何不情愿,完全是积极主动、干净彻底的,其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很小,因此,恳请法庭给他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从轻处罚。
六、本案的鉴定结果
上海市*********价格认证中心涉案财物价格鉴定结论书称价格鉴定为406元一公斤,被害单位提供的增值税发票表示406元的单价中包括增值税额,而增值税属于流转税,实行税款抵扣制度,对以前环节已纳税款予以扣除。税款随着货物的销售逐环节转移,最终消费者是全部税款的承担者,总之货物本身价格是不含税的,而税是在交易是另外加在上面的。另外无论从控制说还是从失控说来讲,都不应该将税收计入赃款价值中。
七、村委会的证明,村委会表示愿意帮教被告人****,因此符合缓刑的帮教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告人亲属主动为被告人退缴赃款应如何处理的批复》中的规定:“如果被告人对责令其本人退赔的违法所得已无实际上的退赔能力,但其亲属应被告人的请求,或者主动提出并征得被告人的同意,自愿代被告人退赔部分或者全部违法所得的,对被告人可以依法适当从宽处理。”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法发【2010】36 号)第三项“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中第8条规定:“对于退赃、退赔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退赃、退赔行为对损害结果所能弥补的程度,退赃、退赔的数额及主动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根据上述规定及我国惩罚和教育相结合的刑事政策,辩护人认为,对被告人的行为量刑时应予以从轻处罚,以适用缓刑为宜。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无论是从犯罪动机,还是在归案后的认罪态度上,都可以看出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不大、主观恶性不深,在这个前提下,法律应对被告人以教育为主,提高被告人的法律意识,以惩罚为辅,给被告人一个改正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故辩护人恳请法院酌情对被告人从轻或减轻处罚,依法对其适用缓刑。
辩护人:
吴胜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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