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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承运人的责任与免责

发布日期:2007-05-05    文章来源:华律网

《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海商法》规定,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承运人的基本责任:


  1. 承运人的适航责任。承运人在船舶开航前和开航时,应当谨慎处理,使船舶处于适航的状态,妥善配备船员、装备船舶、供应品,是货舱、冷藏舱、冷气舱是与安全收受、载运和保管货物。
  2. 承运人的管货责任。
  3. 不得不合理绕航的责任。

  承运人的免除责任:
  1. 船长、船员、引航员或承运人的其他受雇人在驾驶船舶或管理船舶中的过失。
  2. 火灾。但是由于承运人本人的过失造成的除外。
  3. 天灾。海上或其他可航水域的危险或意外事故。
  4. 战争或武装冲突。
  5. 政府或主管部门的行为、检疫限制或司法扣押。
  6. 罢工、停工劳动受到限制。
  7. 在海上救助或企图救助人命或财产。
  8. 托运人、货物所有人或他们的代理人的行为。
  9. 货物的自然特性或固有缺陷。
  10. 货物包装不良或标志欠缺、不清。
  11. 经谨慎处理仍未发现的船舶潜在缺陷。
  12. 非由于承运人或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的过失造成的其他原因。
  13. 活动物。
  14. 舱面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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