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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札记45】江苏高院案例裁判摘要45(苏州律师李旭整理发布)

发布日期:2011-07-22    作者: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学习札记45】江苏高院案例裁判摘要45(苏州律师李旭整理发布)
李某某诉某某财保公司江苏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
【裁判摘要】
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保险合同对保险责任范围所涉及的保险标的物“倾覆”的情形没有明确表述,当事人对该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并且该条款是保险人出具给投保人的保险单中的格式条款,双方对该条款有不同解释,依法应作出不利于合同提供方即保险人的解释。
苏州律师李旭摘自《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报》2011年第1期,总第13辑,法律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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