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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札记47】江苏高院案例裁判摘要47苏州律师李旭整理发布)

发布日期:2011-07-22    作者: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学习札记47】江苏高院案例裁判摘要47苏州律师李旭整理发布)
蒋某某诉吴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撤销工伤认定纠纷案
【裁判摘要】
《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复议决定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具有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非经法定程序不得任意变更。具体行政行为被行政复议机关决定维持的,即使是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也无权撤销该行政行为。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作出的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属重大明显违法,应判决确认无效。
苏州律师李旭摘自《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报》2011年第1期,总第13辑,法律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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