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
发布日期:2011-07-29 作者:王振兴律师
国务院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八条修改为:“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说的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是指纳税义务人按照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合同规定分得的经营利润和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所说的减除必要费用,是指按月减除3500元。”
二、第二十七条修改为:“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说的附加减除费用,是指每月在减除3500元费用的基础上,再减除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数额的费用。”
三、第二十九条修改为:“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说的附加减除费用标准为1300元。”
本决定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相关法律问题
- 什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1个回答0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 3个回答0
- 请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 1个回答5
- 关于财产租赁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税前扣除问题 0个回答20
-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章49条是什么意思? 1个回答25
发布咨询
相关文章
相关法律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