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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抓拍报道新闻是否侵犯他人权益

发布日期:2011-07-29    文章来源:互联网
,《民法通则》第10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39条分别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可见,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通常应具备两个构成要件:一是未经肖像人本人同意;二是以营利为目的。媒体记者在公共场所随意抓拍图片、图像,客观报道新闻,并非出于营利为目的,亦无需取得肖像人本人同意,故媒体记者的这种行为并未侵犯公民的肖像权。

  是否侵害他人隐私权,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隐私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记者在公共场所随意抓拍图片、图像,客观报道新闻,其行为并不违法,客观上虽然造成了公民个人隐私的泄露,但其主观上并无泄露他人隐私的故意或过失,因为公共场所本身就不具有隐秘性,若有什么隐私亦是公民自愿暴露在公共场所的,过错完全在于当事人自己。因此,在公共场所随意抓拍图片、图像,客观报道新闻,并不侵犯公民的隐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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