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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抗诉案件要向当事人收费吗?
发布日期:2011-08-01 文章来源:互联网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等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诉讼费用。民事诉讼费用主要包括案件受理费、申请执行费等。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对民事审判活动进行法律监督,与民事当事人的地位大不相同。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检察院有权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再审”(《民事诉讼法》第186条),即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必须无条件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不应当向当事人收取所谓的保证金或任何其他费用。最高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颁布的《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28条也规定,依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提审、再审的案件免交案件受理费。该《办法》所规定的诉讼收费类别中亦无任何收取“保证金”的说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7条更是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依职权提起的再审案件和人民检察院抗诉的再审案件,当事人不需交纳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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