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种情况下可以出示居民身份证?
发布日期:2011-08-03 文章来源:互联网
第四章 使 用
第二十条 公民在办理下列事务,需要证明身份时,可以出示居民身份证:
(一) 选民登记;
(二) 户口登记;
(三) 兵役登记;
(四) 婚姻登记;
(五) 入学、就业;
(六) 办理公证事务;
(七) 前往边境管理区
(八) 办理申请出境手续;
(九) 参与诉讼活动;
(十) 办理机动车、船驾驶证和行驶证,非机动车执照;
(十一) 办理个体营业执照;
(十二) 办理个人信贷事务;
(十三) 参加社会保险,领取社会救济;
(十四) 办理搭乘民航飞机手续;
(十五) 投宿旅店办理登记手续;
(十六) 提取汇款、邮件;
(十七) 寄卖物品;
(十八) 办理其他事务。
第二十一条 办理本细则第二十条规定的事务的机关以及执行逮捕、劳动教养、刑事处罚的机关,应当在有关的记载表册中设公民身份号码栏目。
第二十二条 除公安机关依法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可以扣留居民身份证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扣留公民的居民身份证或者作为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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