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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刑诉专题: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

发布日期:2011-08-09    文章来源:互联网
  《刑事诉讼法》第14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诉讼参与人的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对于不满十八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在讯问和审判时,可以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诉讼参与人对于审批人员、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侵犯公民的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该原则的含义:

  1.诉讼权利是诉讼参与人所享有的法定权利,法律予以保护,公安、司法机关不得以任何方式加以剥夺。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受到侵害的时候,有权使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诉讼权利。

  2.公安、司法机关有义务保障诉讼参与人充分行使诉讼权利。

  3.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应当保障,并不意味着诉讼参与人可以放弃其应承担的义务。公安、司法机关有义务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也有权力要求诉讼参与人履行相应的诉讼义务。

  4.对未成年人的诉讼权利应当特别保障。

  【特别提示】2006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6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询问未成年证人、被害人,应当通知监护人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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