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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行为如何定罪处罚?

发布日期:2011-08-10    文章来源:互联网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是指未经办理有关出国、出境证件和手续,策划、动员、联络他人偷越我国国境、边境的行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是故意犯罪,一般具有营利目的。

  对于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处罚,共分为三种情况:

  一是对于一般犯罪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是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1.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集团的首要分子,是指策划、领导、指挥、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集团的犯罪分子;2.多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或者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人数众多的,是指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三次或者三次以上的或者组织众多的人偷越国(边)境的;3.造成被组织人重伤、死亡的,是指在组织偷越国(边)境过程中,由于运输工具出现故障等原因导致伤亡事故或者导致被组织人自杀等,造成被组织人重伤、死亡后果的;4.剥夺或者限制被组织人人身自由的,是指采取强制方法对被组织人人身自由进行剥夺和限制的;5.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是指对边防、海防等依法执行检查任务的人员实施殴打、伤害、杀害等暴力行为或者以暴力等相威胁,抗拒检查的;6.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是指以牟利为目的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获取巨大数额的利益的;7.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是指除以上六种情节以外,具有其他后果特别严重、手段特别残忍、影响特别恶劣等特别严重的情节的。

  三是关于相关犯罪的处理。对于在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时,对被组织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的,要分别对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和故意杀人、故意伤害、强奸、拐卖妇女、儿童等犯罪定罪量刑,再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是指用车辆、船只等交通工具将偷越国(边)境的人非法运送出、入我国国(边)境的行为。行为人没有利用交通工具,如亲自带领他人通过隐蔽的路线或者通过其他方法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也应当认为是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行为。至于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数量是多人还是一人,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在实践中,行为人一般具有营利的目的,即行为人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目的往往是为了从中获取非法利益,但构成本罪并不要求行为人有营利目的。

  对于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处罚,共分为四种情况:

  一是对于一般犯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二是对于有下列四种严重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多次实施运送行为或者运送人数众多的,是指三次或者三次以上实施运送行为或者运送人数众多的;2.所使用的船只、车辆等交通工具不具备必要的安全条件,足以造成严重后果的,主要是指所使用的船只、车辆等交通工具不符合基本的安全条件,足以造成船只沉没、车辆倾覆等事故的;3.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是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非法取得的财物数额巨大的;4.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是指造成的国际影响十分恶劣等特别严重情节的。

  三是在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中,因交通工具不具备必要的安全条件等各种原因,发生重伤、死亡事故,或者导致被运送人自伤、自杀等重伤、死亡后果的,或者对依法执行检查任务的人员实施暴力或者威胁行为,抗拒检查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四是关于相关犯罪的处理。对于在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时,对被运送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的,要分别对其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和故意杀人、故意伤害、强奸、拐卖妇女儿童等犯罪分别定罪量刑,再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执行中,要注意区分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与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界限。主要区别在于行为人是否实施了组织行为。对于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行为人在实施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行为的过程中又实施了运送行为的,应当根据从一重罪处罚的原则,以处刑较重的犯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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