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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废除死刑与冷眼向洋老师和法家梁剑兵老师讨论——废除死刑系列论之三

发布日期:2011-08-11    文章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出处】本网首发
【关键词】废除死刑
【写作年份】2011年


【正文】

  冷眼向洋老师提出观点:“当下的中国,不应当废除死刑”。我对这个观点不能认同,我的观点与之正好相反,是当下的中国,需要立即或者尽早废除死刑,以保护国民人权。法家梁剑兵老师的观点是非常有意思的,他认为死刑是有学理根据的,但是这不代表他赞成死刑。这里我们看到,法家梁剑兵老师的思想,已经有了很大的转变,最起码他已经不公开的表明,他赞成死刑。这对于持废除死刑论者来说,已经不是一个明确的阻碍力量,是一个喜讯。我们看到,冷眼向洋老师提出了五大理由,本人将一一解答,说明这些并不是保留死刑的理由。

  1、中国是个世界第一的人口大国,制度转型,国情复杂;世界绝大多数人口大国(包括美国)均没有废除死刑,更何况处在转型期的中国。

  中国是人口大国,制度转型,国情复杂,这个我们不反对。但是这个国情,绝不是我们反对反对民主政治,反对普世价值的理由。很长时间,有人说中国的生产力低,因此不能引进民主。我对这个观点嗤之以鼻,因为我认为,生产力命题本身就是虚伪的,根据一个虚伪的命题,说他决定这个,说他决定哪个,都是空穴来风,都是子虚乌有。现在没有人提这个问题了,也没有人说中国不民主是生产力不行了。因为从哪一个角度来说,中国的生产力,现在都算是行了。但是就是“生产关系”不行,民主制度不行,公平价值不幸。废除死刑制度,作为近代权利理念的一部分,是民主与普世价值的应有之义,其理论基点,不能简单的根据一个简单的国情,就可以否定。另外,认为:“世界绝大多数人口大国(包括美国)均没有废除死刑,更何况处在转型期的中国。”我认为,这个观点,更是立不住脚。美国有很多好东西,比如选举人制度、民决团制度等等等等。这些好制度中国有吗?没有!明知道民主是好东西,是普惠民众的,我们为什么没有!返回来说,人家美国有死刑,我们中国就应该有?美国还有反对党呢?我们也应该有对不对!美国还有同性恋呢?我们是不是也应该有?所以,废不废除死刑,在于法理,不在于美国有没有死刑!再举个例子,人家邓小平个子矮,和您有什么关系!有单位录用员工要求个高,你跟人家说邓小平还个子矮呢!有用吗?你不是没有治国之才吗?美国有死刑不假,美国执行了几例死刑?中国又是多少?中国你不没有司法独立、司法公正,没有民主,没有大选吗?自己身上有癞疮,你就治好得了,干嘛老笑话别人身上有蛤蟆疥。现在的问题是,死刑制度到底对不对,并不是死刑制度有没有,留不留的问题。就好像癞疮是不是病?是我们就应该想方设法治好他?对不对!我认为,死刑是民主制度之病,应该尽早治愈。

  2、法律与制度(整体社会制度)是相对分离的,善的制度需要严正的法律,在某种意义上,恶的制度更需要严正的法律。恶的制度,更可能导致人的恶性发作,所以“技术”处理手段(对恶的发作的惩治)就显得更为迫切。

  当然,如果单独的去读这段话,我们看不出他与死刑存废有任何关联性。但是结合文章的上下文,我们必须这样理解这句话,从而才能更准确的理解冷眼向洋老师的观点。死刑制度与社会制度具有相对的分离性。无论是恶的社会制度和善的社会制度,都需要死刑制度。我们国家的社会制度从某个角度来说,并不是善的制度,因此更需要死刑制度,对于制度之恶的发作进行惩治。法律与制度也是分离的,规定死刑制度的法律是严正的法律,恶的社会制度需要严正的法律,所以就需要死刑制度。这里说明,对于本段的解释,仅限于以上说明。

  我们看到,冷眼向洋老师使用了严正一词。什么是严正?根据一般的理解,严是严格,正室正确和正义!规定死刑的法律,可以说是严格的,但不一定是正确的,更不可能是正义的。如果我们说,我们国家设立死刑是正确的,那还有些根据,有辩论的余地。因为上面我们说到了国情吗,我们可以这样理解,废除死刑的国家也是正确的,我们没有废除死刑,也是正确的。那么正确的基础是什么?我们有理由怀疑您的任何理由,对不对!你可以说药家鑫适用死刑是正确的!原因是他杀了人!这是什么的正确,很显然是等价复仇理念。加入我们认为等价复仇理论不正确,那么对于任何人适用死刑,都是不正确的。所以说,说明正确,总有一个价值衡量。我们一旦改变价值尺度,很显然他就是不正确的了。

  而法家梁剑兵老师老师也持有这个观点,通过生命伦理学,导出等价理论,而这个等价的根据,是生命的无价——最高价值。然后再通过这个最高价值的尺度,得出一个定律,所有用的最高价值,都是等尺度。他认为:“生命本身的共相性决定了人的生命尺度应该是完全相同的——一个乞丐的生命和一个国王的生命在共相的语境下是对等存在的,就像一个阿拉伯数字1和另一个阿拉伯数字1一样平等存在,这是生命伦理学的第一原理和首要定理。”其实这个观点也是立不住脚的,因为生命和生命的价值,是没有任何尺度能够衡量的。既然不等衡量,因此我们就不等简单确定,两个生命具有任何意义上的等价性。生命不具有等价性,并不能否定人们追求的人格的平等,而这是两个概念,这里不去过多论述。人的生命被视为最高价值,那么是否可以得出结论,人的生命是等价的呢?不能!这里,法家混淆了概念。无价是无法衡量价值,因此被视为最高,但是绝对不是无法衡量本身成为了评价标准。举个例子,我们就看出了这种逻辑的错误。一个中国的玉玺,吾们可以说是无价之宝——国宝。在美国,自由女神的精神,也被视为无价之宝。那么是不是自由女神就等于中国的那个国宝呢?肯等不能!所以,对于每一个人的生命都视为无价的,只是象征意义,根本不具有价值尺度的意义,不具有衡量价值的意义。

  如果生命都是无价的,是不是死亡赔偿金可以漫天要价呀?矿难可以的60万,动车可以得90万,而在平时,则只可以是三十几万呀!因为生命是最高价值的,是无法用金钱衡量的,所以跟你要多少也不为过吗?这里怎么又有了恒定值呀?矛盾在哪了呀?所以,如果是象征意义,我们可以说生命是无价的。但是如果我们从价格衡量这个工具角度去理解,那么生命是有价格的,是可以计算出来的。所以,法家梁剑兵老师认为是否适用死刑,应该以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为前提。而这样的观点,我是极力反对的。我们都知道,现在的缓刑,在实践中以被害人谅解为前提。假如我们是被害人的律师,一定会借此机会,多为当事人获得一些利益,否则我就不谅解。这样谅解岂不成了要挟别人的把柄,这样的刑事制度,何谈程序公正的价值?何谈正义?

  我们千万不能说,死刑制度是正义的,这样我们就等于说废除死刑制度是非正义的。那么废除死刑的国家是什么?是非正义的国家!这颠覆了正义理论的发展方向。恰恰相反,全世界绝大多数法学家,还是相信死刑制度是非正义的。所以说,冷眼向洋老师使用了严正一词,无论从哪个角度来讲,是不妥当的。而法家梁剑兵使用生命价值的等价性一词,也是不妥当的。

  3、冷眼向洋老师在其第3个根据论述:““人不畏死,奈何以死惧之”(老子),是从正的一面来论述人性,以此倡扬正义,引导社会制度的完善。人性还有邪恶的一面,邪恶的一面,恰恰需要与之相应的手段来治理;在这里也有一句格言,如韩非所说:“人者,畏诛而利庆赏”。从这种意义上说,死刑的威慑力是最高的,将这种威慑保留下来,以惩治那些为恶但又惧死的人是必要的”。其在第5个根据论述:“中国的传统文化,是刑治文化,杀人抵命是根深蒂固的传统观念;法律的步子,不能过快于文化的发展,不能脱离较为多数的人们的观念。”我在这里,将其合并在一起,共同讨论。

  我们看到,冷眼向洋老师也看到了人的恶的一面。认为人的恶的一面,需要死刑的制约。为了证实他的观点,他提出了法家的观点。从历史的角度来看,法家治理国家的计谋是失败的。风雨飘摇的秦氏王朝,就是典型的一例。法家治理国家,注重奖罚二柄。而实质上,他忽视了人类个体具有不同性。我们不反对有些怕死,但是这不能说明有些人不怕死,对不对!在对待对己之恶——怨的态度上,法家的观点是以怨抱怨。也就是说,你杀了我,我儿子就有权利杀你。这个观点发展到现在,从原生态的报应理论,发展成为法律或者说国家报应理论。也就是说,你杀了人,法律就应当规定你也得死,国家就有权利处死你。这个理论,仍然是法家的以怨抱怨理论的延伸。

  与法家不同,道家的理论是以德报怨。以德报怨是什么?就是你杀了我,我不计较你!这里面肯定包括废除死刑,因为人家都不计较了,以这种不计较的方式去思维国家对于死刑的态度,那就是对死刑犯的无为而治。这样的情操,很少有人做到。接下来,我们看一下儒家针对这个问题,是如何的态度。儒家的态度,是与现代人的态度非常相近的,就是以直报怨。什么是直?法家不讲究这个,儒家、道家都是讲究的,儒家讲的是“曲成万物而不遗”,道家讲的是“曲则全”。我们看到,这里的曲,具有相同的内涵。表达的是周全,这正是周易的易理所在。儒家接着讲,夫乾,其静也专,其动也直,是以大生焉。在这里,我们看到直是正动的一个状态,是社会大义(社会大道理)产生的基础。“父子相隐,直在其中”,在这里我们看到,也是表达行为有道理。“恭而无礼则劳,慎而无礼则葸,勇而无礼则乱,直而无礼则绞”,这里我们看到,直表达的与恭、慎、勇一样,代表了有什么的行为。比如恭表达恭敬的行为,而直表达的是什么样的行为呢?本人认为是有理,有道理,或者说理直气壮的行为。直而无礼则绞,表达的则是有道理的,理直气壮的行为,如果没有礼法的约束,就会迫不及待的发表出来。这里的绞,我认为是急迫的意思。通过以上的分析,我们认为,儒家的直,表达的是行为方式要有道理。道家的观点是枉则直,这里面很好理解了,就是纠正枉。枉是歪歪了,直就是把它弄过来了。为什么要弄过来,还是道理在里面。所以说,中国人的是非曲直的道理是很显然的。在这一点上,儒道是一贯相同的。

  古人解释天地人间,是从曲这个角度来说话的。曲是与之直对应的,是事物的常态。直是什么?是曲的一个阶段,是曲的一个动作的结果。如果曲出现枉——错误,那就是需要直来纠正他。所以,在这样的语境下,直就是价值尺度。儒道两家对世的态度,是仁慈的,是宽宏的,是对生命的尊重。在这样的理念之下,套用死刑问题,我们完全可以将曲,理解为先别处死他,而将直理解为进一步的价值衡量。那么现在的死刑废除论,是有道理的,我们不能说死刑废除论是没有道理的。我们又何尝不用死刑废除论的道理,来应杀人犯这个怨呢?而这个道理,是完全符合儒道两家仁的最高的理念的。台湾暂停了死刑执行,我们认为,这完全是儒家思想的一个光大。如果我们将以直报怨的这个直,理解为让他改正了,让道理说通了,那就可以了。这样这个直,又返回来解释了曲,别马上处死他的合理性。这样,我们完全可以从儒家思想中,找到支持废除死刑论的根据。最起码找到了,暂不执行死刑的根据。由于冷眼向洋老师引用了法家的思想,以说明保留死刑的意义。这就使我不得不通过展开中国的古代思想的各个渊源,以寻找废除死刑的根据。

  废除死刑论是近代的事情,很多国家受此影响废除了死刑。中华民国,也暂时停止执行死刑。我国的古代,虽然没有人公开提出来废除死刑,但是我们可以在儒道两家的精神中,体会到他们对死刑的态度。最起码在这个态度中,找到了可以废除死刑。而在国外,古文化根本就没有这样的精神,无论是圣经还是希腊文明,根本找不到以德报怨和以直报怨这样的内涵。在我的理解,废除死刑,只是以直报怨,还需要符合现代价值观的刑罚措施,替代死刑措施,这些措施需要和死刑同时进行。同时,我们的刑罚还要体现以德报德,对于死刑犯,给予什么样的处罚是合理的,我们认为,对于没有任何正当理由,剥夺他人生命的,应该剥夺其终身自由,即使他们能够真心悔过。这是对社会的价值衡量,也是对死者的价值衡量。可是,如果杀人犯在服刑期间,不但真心悔过,而且还立了功,比如救了人,那么我们还需要以德报德,减轻人家刑罚。

  中国古代的法律文化,实际上就是刑治文化,这一点我们不反对。难到刑治文化排斥废除死刑的理论吗?外国的古代文化,尤其是刑事制裁的伦理根据中,是不是更能找到,以牙还牙的死刑文化。“杀人者必须偿命,不能用金钱赔偿而逃避惩罚。杀人就是玷污土地;除非杀人者偿命,没有其他办法可使行凶的场所洁净。你们不可玷污所住的土地;因为我是上主。”(圣经·民数记)而中国的佛教,是没有杀人偿命的记载的。杀人偿命只是民间和官方的观点。既然西方的古文化找不到废除死刑的理论根源,而我们的古文化却能找到。那么西方人能够废除死刑,我们为什么不能废除死刑呢?不错废除死刑论是西方人首创的,但是我们中国人为什么就不能接受?难道我们不是人?理性是行为的根据,人区别于动物,原因就是比动物更理性。废除死刑,比保留死刑,在我看来,更理性。

  4、废除死刑论者,主要是从生命至高无上的观念来考虑问题的。但对杀人者生命的个别的剥夺,其所表示的正是对人类生命的普遍尊重。

  不错废除死刑是从人的生命至高无上的观念来考虑问题的。这里的至高无上,表达的是对生命的普遍尊重,也包括犯了罪的人。法律对于生命的尊重,是平等的,对不对!如果我们承认这一点,为什么对于犯人的生命,却又可以不尊重呢?难道仅仅是由于他们犯了法了吗?犯法是对法律的不尊重,侵犯他人权利是对他人的不尊重。一个人不尊重他人,他人也可以不尊重这个人。但是法律却不能,法律只有制裁,不允许不尊重。对人类生命的普遍尊重,更多的表现为保护。对于不尊重他人生命的人予以制裁,并不是尊重这个被害人的生命,而是制裁杀人者。这个问题一定要分清,制裁是一个问题,尊重是另一个问题,二者不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假如一个人,他不满十四周岁,他杀了一个人,从刑法的角度,是不允许对其进行制裁的。如果将制裁与尊重生命看做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那么没有制裁,是不是就没有了尊重。在这个时候,我们在刑法上不制裁未成年人,是不是就是在刑事角度不尊重被害人生命呢?答案肯定不是肯定的!所以对杀人者个别生命的剥夺,并不表示是对人类生命的普遍尊重。只表明是对杀人者的生命不尊重,对杀人者的惩罚,并不表明尊重被杀者的生命。

  法律对人类生命的普遍尊重,应该从有生命的人做起,而不是更关注无生命的人。更应该着重的表现为尊重人类生命必须依赖的权利,比如自由言论,选举权等等的权利。而不是人死了,我法律去狠命的追究让这个人死了的人,我法律也要他的命。法律不是大侠,法律是理性。如果我们的法律,从被害人的角度着眼尊重生命,最好是在被告没有偿付能力时,给予极端窘迫的被害人一定的赔偿。因为国家在一定意义上,也是被告人的代理人,被告人的犯罪,也与其有一定的关系。在被告人没有赔偿能力的时候,它代赔一些,也是无可厚非的。因此,如果法律有这样的规定,我们可以理解为更好的尊重生命。而法律仅仅规定杀人者偿命,我们并不认为这是对被害人生命权的尊重。




【作者简介】
黄秩和,内蒙古原法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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