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官是依法行使国家检察权的人员,为了保证国家检察权的正确行使,必须加强对检察官的管理,并且要制度化、法律化。检察官法明确规定了检察官的义务,要求检察官必须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秉公执法,清正廉明,接受监督;检察官法明确规定了检察官的任免程序和条件;检察官法明确规定了检察官的培训、考核和奖惩制度;检察官法还明确规定了检察官的任职回避、工资福利、辞职辞退等制度。这些规定确立了较为完备的检察官管理制度,使得对检察官的各项管理工作有法可依,是加强对检察官管理的重要法律保障。1995年检察官法曾在第一条中规定要实现对检察官的科学管理,这次修改检察官法将科学管理改为管理,这并不是否定对检察官进行科学管理的重要性。检察活动自身特有的规律性决定了检察官的工作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因此,检察官的管理必须反映其本身的工作性质和特点,实行科学管理。但是,科学管理只是在加强对检察官的管理中需要注意的一个方面,它并不能包括检察官管理的所有内容。这次将科学管理改为管理,其涵盖的面更广泛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