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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孩子怎么办手续

发布日期:2011-08-13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收养人应具备的条件

  (1 )无子女

  (2 )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 )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 )年满30周岁。

  收养人只能收养1 名子女,但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弃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

  二、收养人拟收养本中心儿童须提供的材料

  (1 )收养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复印户口地址,如已生育子女须复印子女的户口簿);

  (2 )婚姻状况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 )收养人所在单位或居委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4 )收养人常住地的区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子女情况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

  (5 )本中心康复医院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

  复印件一律采用 A4 纸。

  三、收养程序

  (1 )夫妻双方年龄均满30周岁,身体健康、有良好经济收入、高中以上文化程度,自愿收养本中心弃婴(童)的,持上述有效材料到深圳市民政局社会福利处申请收养。

  (2 )经市民政局社会福利处审核后符合收养条件的,在福利处领取《收养登记申请书》。

  (3 )拟收养人向本中心保育一科递交有关收养材料,填写“收养深圳市社会福利中心弃婴(童)申请表”,经保育一科审核后由分管领导和中心领导审批。

  (4 )保育一科按申请的先后顺序、无生育子女优先的原则通知申请人来我中心与孩子见面。由保育二科提供2 —3 个孩子供其选择,任何人不得直接到保育二科挑选小孩。

  (5 )如初步同意收养该孩子,由拟收养人填写“深圳市社会福利中心弃婴(弃童)收养观察审批表”,签定“家庭收养观察协议书”,经领导审批同意后,由保育一科填写“弃婴(童)离院通知书”,可将孩子带回家观察3-6 个月,观察期内可带孩子到医院体检,体检费用由申请人负责,检查发现有器质性病的可考虑退换。

  (6 )经过3-6 个月的观察,同意收养该孩子的,认真填写《收养登记申请书》,带齐有关收养材料,提供被收养人正面免冠大1 寸彩色相片4 张,来本中心保育一科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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